本网盐城讯:因琐事受到哥哥训斥,为报复弟弟点燃汽油欲与哥哥同归于尽。37,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姚志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787下午1时许,射阳县洋马镇潘东村44岁村民姚志祥在其兄姚志军家因琐事受到姚志军的训斥后,心中感到不悦;为报复姚志军,被告人姚志祥遂回自家取了一只无盖的塑料箱,到本村董某某小卖店买了5元钱的汽油,并携带打火机再次赶往姚志军家中,将汽油点燃欲与姚志军同归于尽,因徐某某等人的制止与抢救而未能得逞。姚志军及被告人姚志祥被烧伤。经法医鉴定:姚志军肢体损伤构成轻伤;被告人姚志祥躯体损伤构成轻伤。

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害人姚志军主动向法院提出其自愿放弃向被告人姚志祥的赔偿请求,并请求对被告人姚志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志祥采用纵火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姚志祥在实施故意杀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姚志军又表示谅解,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