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结婚年龄没有必要改成男女同岁谈到对人大代表的热切盼望
作者:郑菊 发布时间:2008-03-11 浏览次数:1205
据悉,结婚法定年龄有代表提议“男22周岁,女20周岁”应该改成男女同岁或女大男小,以打破“男要比女大“的旧俗,鼓励”姐弟恋” 。笔者认为没有必要。
一是维护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婚姻法》2001年4月才修改,像结婚法定年龄已经深入人心,现在如修改,会使立法过于频繁。
二是该法条如不修改对人民生活基本无影响,如修改反而让人生活不便。大家知道,“男22岁,女20岁”虽然是强制性规定,但实际上对人民影响不大,因为现在社会的发展,一个青年人只要大学毕业,就已差不多22岁了,再加上随便工作两年,结婚往往就已晚婚了。少部分青年未到法定婚龄,“缘份到了”,青年人甚至可以婚前同居以规避法律。如果修改成男女同岁或女大男小,有可能使法律无法保护的婚前同居时间延长,更加无法保护妇女的权益。(大家知道,《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是项重要原则,是因为女性、儿童的生理弱势等综合原因造成的)。
三是对该项法条的修改提议虽是善意,但干涉到了一个人的思想自由问题。大家知道,“找个什么样的”是人的思想自由绝对领域,有些人喜欢“姐弟恋”,有的人喜欢“哥妹恋”,又有什么办法?谈恋爱最说不清楚,难以对外人道哉。如果以为规定成男女同岁或女大男小就会让公民领情,去“姐弟恋“成为每个公民不二选择,就 “太傻太天真”了,须知这个世界上只有思想是最活跃最复杂、用什么法则都无力侵入的自由领域,法律的这项“指导”,人民群众一点也不会领情,反而有多此一举之嫌。
由此溯开,想给代表们提个醒: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但是立法有自身的规律,一是强制性的根源在于“正当性”,正当性即代表人民群众的心声,反映人民群众深切认可的声音。
二是应注意到法律的局限性,原则上来讲,法律自身的局限在于只能涉及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能涉及人的思想。法律强制干预人的思想只能使法自身陷入难堪之境。法哲学家则认为思想是绝对自由的,用强制手段干扰人的思想、统一思想是不道德的。原则上,仅在下面几种情况下法律可以适当合理地干涉自由。一是个人的行动伤害他人和社会(伤害原则)。二是当一个人的行为会使他自己丧失重大利益时(父爱主义原则)如吸毒禁止。三是:并不伤害他人的“冒犯行为”,所谓“冒犯行为”是指明知可能被人看到并会使人极度羞耻、惊恐或激怒的,公然的淫荡和放肆行为,最典型者如出版或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行为。四是法律限制违反道德的行为(“法律道德主义原则”)如赌博、卖淫等。只有合理而适度地限制公民的自由,才能实现法的自由价值,法律才更正当、更权威。因此,公民择偶时“找个年龄相差多大的”这种自由既不伤害别人,又不影响社会公德,又不必然伤害自己,还是让公民自已决定吧。
代表们想通这个问题,就可以把它撇开,我们国家就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立法精力放在更有意义的问题上。代表们应该提出更为人民群众所关心的话题,如对人民感兴趣的物价上涨与人民收入相差的问题,就业难问题、对农村务工人群与城镇居民的户口问题,对城市建设和农村建设、甚至于最敏感的人民希望更进一步放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问题、台湾问题等等,要敢言,提大家感兴趣的话题,即使引发大辩论都不要紧。这是咱们老百姓对代表的热切盼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