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抢妻”事件时有发生,以江苏滨海法院为例,仅20082月份就发生两起“抢妻”事件。此现象严重侵害被“抢”女性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亟待引起重视。

一、主要特点

一是事先预谋,精心组织策划

 “抢妻”事件往往都有一个或数个组织指挥者,他们负责在事前对“抢妻”事件进行组织策划,包括对参加人员的动员、车辆的安排、逃跑路线的选择等事项的布署,在事件过程中进行指挥,并且在事后采取措施应对人民法院的责任追究。这些组织指挥者主要是离婚案件的被告或被告家族中声望较高的人。

二是暴力性强,社会影响恶劣

抢人者要想在极短的时间内抢走受害者,必须要在较短时间内制服被抢者、排除法院或旁观者的阻挠,进而顺利将人抢走。这就决定抢人者必须要使用较强的暴力才能快速达到非法目的。在实践中,抢妻行为往往伴随谩骂殴打当事人、袭警、损害法庭物质设施等暴力事件的发生。

三是形式多样,防范难度较大

根据发生的地点来划分,“抢妻”可以分为法庭内抢人和法庭外抢人;根据发生的时间来划分,“抢妻”可以分为开庭前抢人、开庭中抢人、开庭后抢人。其中以开庭中抢人危害最大。抢妻形式多样性给法院的防范工作造成一定难度。对于法庭内抢人,法院尚可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对于法庭外抢人,法院则缺乏直接有效的防范手段。

四是成因复杂,短期难以杜绝

“抢妻”事件的成因非常复杂。除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和落后乡风民俗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参与者的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外,男方家庭经济贫困和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女方在结婚时收受大量彩礼、女方在婚姻案件中存在过错等是导致抢妻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上述因素决定 “抢妻”现象在短期内难以根除。

二、对策建议

一是实行重点个案预警制度。

对重点个案建立专门档案,提前介入,系统防范。从立案环节做起,通过与婚姻当事人谈话等途径查找和发现存在“抢妻”隐患的重点案件,并及时通知原告做好防范、对被告进行思想疏导;邀请妇联、当事人所在社区或村组的领导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来,借助社会力量钝化矛盾;在开庭时请本院法警大队及公安部门协助,增强法庭警力,以便第一时间内迅速处置“抢妻”事件。

二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抢妻”事件大多发生在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往往地处偏僻、物质装备相对落后、警力不足,极易给“抢妻”者留下可乘之机。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建立健全迫在眉睫。应当对人民法庭通讯设备、车辆、械具等物质装备配足配全,为基层人民法庭配备专职法警;在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中实行法警值庭制度;与公安、妇联、社区、村组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防、联动机制。

三是加大专项法制宣传力度。

不仅要在宣传的形式、途径上下功夫,还要在宣传的内容上下功夫。通过对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宣传,建立群众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破除“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封建落后思想,让群众懂得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还包括离婚自由;通过对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宣传,让群众懂得妇女这一特殊群体在法律上所受到的特别保护;通过对已处理“抢妻”个案的宣传,让群众了解“抢妻”行为的违法性及应当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

四是帮助“抢妻”丈夫解决实际困难。

在维护妇女权益的同时,积极维护“抢妻”或有“抢妻”动机丈夫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彩礼返还、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负担等法律问题,避免和减少离婚给被告生活造成的困难和影响;与被告共同分析家庭贫困的原因,为其出谋划策,努力脱贫致富;和民政部门、被告所在社区、村组、单位取得联系,争取社会对被告的关心和帮助。从而彻底解决矛盾,达到真正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