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成果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总方针和总原则,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是贯彻和体现法治的重要部门,不仅为群众解决纠纷,更寄托着广大群众对法治的最终的信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助推器,又是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既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消防兵,又是依法办案诚信社会的领头雁,担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等职能。因而,我们在深入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同时,要按照公平正义、文明高效、廉政为民的总要求,围绕服务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为重要。

当前司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应当客观地说,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各法院立足于自身审判工作实际,克服各种困难,不断改革审判方式和执行措施,依法审判和执行了大量的纠纷案件,为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在法院队伍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其主要表现:

对现代司法理念把握不准。现代司法理念,是当代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现代司法理论内涵极其丰富,总的来说,它要求法院和法官在从事审判工作、发挥审判职能时,应当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原则,努力做到“文明、中立、高效”司法,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一句通俗的话讲,就是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一些法官并未能准确把握现代司法理念的精髓,甚至走入了误区,总以为只要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以最快的速度审结案件就是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目标,于是一味强调“快立快结”,结果是案子的审理期限确实大大缩短了,但最终的社会效果并不好,造成一些案子虽然结了,但事情却远远未了,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真正彻底解决,实际上是片面追求高效而忽略了案件的社会效果,显然违背了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还有一些法官机械地按照现有的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办案,而不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结果是严重脱离实际,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佳。如有的法官在审案中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证据规则,应由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只要当事人举证,不能就一概判其败诉,认为这就是严格执行法律,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孰不知,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由于文化素质、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其他客观原因,不知道也没有保存、收集一些相当重要的证据,结果“有理说不清”。法官若对该查并能查的案件事实不查,而是片面适用证据规则一判了之,败诉方往往不能服判,于是不断地上诉、申诉和缠讼,从而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对部分刑事犯罪打击不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犯罪案件尤其是暴力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如相邻之间、同事之间和亲戚之间因一些琐事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呈递增态势;青少年因网络游戏、网友见面等问题引发的伤害、斗殴案件比重不断加大;毒品犯罪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且呈现出年轻化、女性化、集团化等特征;盗窃、抢劫和飞车抢夺案件日益增多,交通肇事案件甚至呈几何数增长等等。一些法官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往往存在量刑过轻的现象,如对交通肇事罪犯往往只判缓刑,致使交通肇事现象频发;对一些盗窃、伤害案件往往只判处拘役或罚金,有的甚至以“罚”代“刑”。对一些多发性、常发性犯罪,打击力不够到位,惩处不够严厉,未能做到罪责刑完全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部分犯罪行为,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宁和稳定,使人们缺乏安全感。

处理民事案件责任心不强,工作方法简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转型,各种民事案件不断涌向基层法院。如因婚姻家庭关系引发的离婚纠纷、财产纠纷、抚养、赡养纠纷等日益增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增;因拆迁而引发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也层出不穷。这些案件当事人各方的矛盾都相当尖锐,态度相当对立,若处理不当,将会引起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甚至会引发刑事案件。有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往往不考虑案件的后果,工作方法简单粗糙,机械按照法律程序审理,责任心不强,不注意发现审理过程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不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有的法官在开完庭后就匆匆下判,结果案件虽然判了,但当事人原有的矛盾不仅未能解决而且可能更加激化,又滋生了新的矛盾。

执行措施不力,执行效果不佳。当前基层法院在案件执行方面面临的压力很大,一些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执行效果不佳,因而有人戏称法院的判决书为“法律白条”。这种提法虽然有失偏颇,但也能说明当前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当然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线索难觅,被执行财产难动等,再加上一些部门的干扰,导致案件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执行效果不明显。同时,一些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缺乏执行技巧和执行艺术,机械执行和生硬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果颇为不满,结果一些当事人转而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去实现债权,如请讨债公司负责讨债,或请黑社会组织帮忙索债等,结果严重损害了法律和法院的权威,而且易引发诸多不稳定因素。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执法规范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提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司法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司法队伍建设的一个长期过程,如何深化教育,应注重“四个结合提高”。

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提高司法队伍道德素养。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重要的思想道德基础。在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过程中,要正确领悟两者之间的关系,把明确司法工作指导思想与全面加强思想道德作风建设紧密联系起来,把学习教育活动既作为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重大政治任务,又作为当前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基础任务,切实提高司法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使司法干警在教育剖析中做到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克服,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形势的观念得到更新,真正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

与司法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提高司法能力。在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作为主要内容和要求贯彻到司法规范化建设之中,紧紧抓住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围绕目标任务,以落实司法干警行为规范为抓手,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深化公开的形式、载体、内容和要求,积极推进司法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了公正、文明、廉洁、高效、和谐、为民司法的具体内容,从而推进司法规范化。

与学习贯彻党章结合起来,提高司法的组织能力。在深化教育过程中,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党章学习融为一体,坚定党的信念,加强组织领导,倡导党员干部积极发挥“四个带头”作用。即:在忠于祖国、热爱人民上带好头,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绝不做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在艰苦奋斗、务实创新上带好头,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崇尚科学,辛勤劳动,争先创优;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上带好头,团结友善、助人为乐、甘于奉献、模范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自觉用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清正廉洁、克已奉公上带好头,弘扬真善美、鞭挞假丑恶,坚决抵制金钱、权力、美色的诱感,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决不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联系起来,提高司法公信度。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是司法干警广泛参予道德实践的有效载体,是树立爱岗敬业精神的过程,是弘扬勤劳奉献精神的过程,是倡导诚信守法意识的过程。在文明创建中,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契机,展现司法队伍建设亮点,围绕“为民办实事”“文明关爱”等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充实文明创建的内容,创新创建的形式,拓宽创建的领域,不断提升创建效果,树立群众对司法的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