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雇用他人开车,撞坏电子警察监控设备却不积极修理、赔偿,公安机关怒将雇主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及挂靠单位共同告上法庭。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事案。

2007329上午10时许,张某雇用的驾驶员柳某驾驶张某的车牌号为皖N08850大卡车,沿镇江新区大港镇通港路由南向北驶至兴港西路路口,因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冲上道路东侧绿岛,撞毁安装在绿岛上的电子警察监控设备,造成损失共计49510元。经公安机关认定,柳某负全部责任。该车登记在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系张某,且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案发后,镇江新区公安部门多次找到张某,催其尽快将撞坏的设备修好,但因张某态度消极,故将其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及车辆挂靠单位共同诉到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所有的卡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措施不当,致原告的监控设备毁坏,造成原告失。因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损失。其他损失由被告张某赔偿。因被告某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故被告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原告公安机关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