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去年10月,张某在纪某家中窃得一张面额为三万元的一年定期邮政储蓄存单及纪某的身份证,并于同日私刻了纪某的印章,从苏州城西邮政局将存款本息取走。次日,纪某发现家中被盗,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后经侦查,张某被抓获归案,但只退还了尚未挥霍的赃款一万元给纪某。尔后,纪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邮政局赔偿其未能追回的存款两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本案中的被告邮政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纪某的损失与邮政局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邮政局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纪某自己对存单保管不善,在存单丢失后又未及时发现和申请挂失,故其本身存在过错。况且,犯罪嫌疑人张某已经被抓获,所以纪某应当向直接侵权人张某追讨赃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邮政局存在过错,其应当对未能追回的两万元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纪某丢失的是记名定期存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存单若要提前兑现,则取款时必须出示存款人的身份证件;如果系代他人支取存款,还应当提供代取人的身份证。本案中,当张某凭纪某的身份证和印章前来取款时,邮政局完全可以看出其与实际存款人存在性别差异,即并非同一人,此时邮政局便应当要求张某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并记载下证件号码,以备日后追查。但是,邮政局却违反了操作规程,未经仔细审查就让张某将巨额存款取走,导致损失的发生,对此,邮政局显然存在主观过错。

2、纪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存单虽由纪某保管,但被张某以非法手段入室窃取,故纪某本身是受害人,其不存在保管不善的责任。存单被盗后,纪某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防止损失扩大,其行为应是适当的。张某在窃得存单的当日便将存款取出,纪某次日发现存单被盗后,即使向邮政局申请挂失,也已没有实际意义。况且,纪某也有理由相信邮政局会对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仔细核验,以防他人冒领存款。因此,对两万元的损失纪某不存在过错。

3、张某被抓获归案并不能免除邮政局的民事赔偿责任。记名存单是一种权利凭证,其本身不具有价值,如果没有合法的取款手续,则凭证仍仅仅是凭证,不会产生利益上的损失。然而,恰恰由于邮政局的疏忽,使得权利凭证转化为现实的利益,并被他人非法占有和流失。所以说,张某窃得存单并不必然导致纪某遭受损失,而邮政局的过失行为才是损失产生的直接原因,故邮政局应当履行其对储户应尽的法定义务,向原存款人纪某支付本息。邮政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犯罪嫌疑人张某追偿,但赃款能否被追回的风险只能由邮政局自负,而不能转嫁于受害人纪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