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引起的虚假债务案应引起重视
作者:程学华 发布时间:2008-03-13 浏览次数:1360
今年以来,债权人起诉离婚夫妻双方的民间借贷案越来越多。此类案件相对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已成为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据苏州市金阊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分析,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此类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发生在一方当事人与自己的亲朋好友之间。
二是这一债权债务关系通常以书面借据形式出现,并只有夫妻当中一方的签名,一般都未注明还款日期和设置担保。
三是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借据一般为事后补写,大多在离婚诉讼开始后提出。
四是书面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对借款事实和经过与债权人的意见高度一致,而夫妻当中的另一方则对债务不知晓,不认可。
五是借款人对借款用途或者来源缺乏必要的辅证,且陈述大多有不合情理的地方。
这类案件的共同被告间解除了婚姻关系,在财产问题上产生了此消彼长的利益冲突,在感情上也多有难以消弥的矛盾。基于以上特点,不能排除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凭证的可能,从而导致一人之债务共同偿还的现象出现,严重损害了善良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金阊法院民事审判法官提出建议:
一、鼓励当事人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因为离婚引起的虚假债务中的借据多为事后补写,根据证据法则,书证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补写等其他形式上的缺点,属于缺陷书证,其证明力应消失或减弱,这样的书证不能独立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因此,可鼓励一方当事人对由债权人和夫妻另一方签名的借据提出鉴定。
二、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调查和庭审能力。因为“虚假债务”的借款事实没有发生,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名一方当事人对借款经过、借款用途以及借款来源的陈述常有不一致,不合情理的地方。提高审判人员的调查和庭审能力,便于审判人员作出正确的自由心证,也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心服口服。
三、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告知当事人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后果,加大对故意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这类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打击力度,坚决给予民事制裁,必要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立法进行专门规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与离婚“虚假债务”行为相适应的具体规定。单纯适用民法,仅仅认定行为无效,违法者并不用承担实际的不利后果。建议在立法中增设针对这类行为的专门法律,设定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制裁,有效遏制离婚引起的假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