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保护制度是对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予以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是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一种制度,而所谓原产地域保护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的专门的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产品。我国自19988月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后,已对绍兴酒、宣威腿、茅台酒、龙井茶、文山三七、宣纸、镇江香醋、蓝田玉、武夷岩茶、水井坊酒、高邮鸭蛋、蒙山茶、苏州碧螺春茶等数十种产品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不仅大幅促进了原产地域产品在国内的同时,同时还使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获得关税、通关等方面的优惠,提高了我国产品及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目前我国原产地域保护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严格地讲,我国对原产地产品的保护途径有两条,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产地的生产者联合成立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交纳一定费用,经过审查,实现对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注册。而另一条则是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由有关省、区、市质监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质监部门、行业主管、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组成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申报办向国家原产地域产品办提交申报手续,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当然,目前我国实施原产地域保护的最主要途径还是通过质监部门,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目前我国原产地域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一)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管理机关

我国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两级管理,与此相对应,管理机关也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一级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主管部门,下设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保护办下设若干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地方一级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有关省、区、市质监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议或授权,组织有关地方质监部门、行业主管、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组成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申报办向国家原产地域产品办提交申报手续,申请地域保护,受理并初审生产者的产品保护申请,管理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可见,申报办不仅仅是一个申报机构,它还行使初审、管理等职能,所以也是我国原产地域保护制度中的一级管理机关。

地方管理机关的另一部分是各级地方质监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对各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法定检验机构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等。

(二)我国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程序

我国申请原产地域保护由申报机构提出,其具体程序包括:

1、有关省、区、市质监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质监部门、行业主管、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组成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

2、申报机构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应当向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

1)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传统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

4)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生产地域地理特征之间关系的说明;

5)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3、保护办对申报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由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经过这两次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中国质量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申报机构及其申请。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机构及其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向保护办提出。保护办应当在接到异议起一个月内,对异议做出处理。

(三)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是用来区分不同生产者的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如镇江香醋闻名遐迩,生产厂家有十多家,且产地均为镇江,均冠以“镇江香醋”的名称,但真正的老字号只有一家,因此,只有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才能将其与其他镇江香醋区分开来,起到保护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是原产地域产品的“身份证”和“护身符”。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有个上位概念,即原产地标记,从广义上讲,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及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两大类,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一是可以使产品的生产者将其产品与其他生产者的产品区分开来,利于避免其他产品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及其他所表明的产品质量方面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有利于消费群体的购买选择;二是有助于产品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良好信誉,提升产品的信誉度;三是可在国际市场中获利相应优惠,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目前,我国的西湖龙井和苏州碧螺春茶等已获得了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并已开始使用这一标志。

我国申请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是由生产原产地域产品的生产者提出的对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这一申请首先应要经过原产地域产品申报机构的初审,然后还要经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的审核,并须提交以下材料:1、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书;2、产品生产者介绍;3、产品产地地域证明;4、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证明;5、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国家对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规定了保护措施,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首先,原产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权不是终身的,只要发现使用企业有连续两次的现象,将被停止使用;其次,如果对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假冒,包括使用相似、相近图案文字标志,司法部门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依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和深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在国际贸易中日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同时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亦应积极履行TRIPS协议,但是,同一些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我国目前对原产地域产品由两个部门对其进行保护,既可申请工商部门的证明商标以证明商标的形式予以保护,也可申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获利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许可,但按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如是只通过商标局获利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使用权,并将原产地标志使用在产品上,而没有获利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许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因此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上产生了冲突,造成了管辖权的冲突和注册登记的混乱,让原产地企业及行业协会无所适从,在实际中还出现了重复注册的情况。

因此,在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的过程中,国家行政部门应尽量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使得原产地域产品得到真正和有效的保护。

2、进一步加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宣传力度,目前我国企业及生产者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还是比较陌生的,伪造、冒用原产地标志及间接使用虚伪产地标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而这种违法行为不仅对合法使用者造成了损害,而且也误导了消费者,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因此,让生产者了解原产地域保护的意义及作用,让企业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向国家申请注册认证,在对消费者权益予以充分保障的同时,也可以使我国的民族精品享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不仅占领国内市场,同时适应WTO规则,进一步占领国际市场。

3、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原产地域产品标志认证工作,对符合原产地域保护条件的富有地方特色的产品进行认真评审认证,加强对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的管理,同时要加强进出口岸查验原产地域保护标志的力度,把这种监管定为法定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在积极开展原产地标志的保护工作,并将其作为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的措施,这一做法应在全国加以推广。

4、进一步加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与一些原产地域保护传统比较悠久的国家如法国加大合作的力度和广度,同时积极参与多边产品地理标识注册制度的谈判,也可以尝试签署有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双边协定,使我国的原产地域保护制度与国际及WTO 有关协议、规则接轨,使我国更多的民族精品走向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