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们国家为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的问题,日臻健全了各项救助与保障措施,国家每年下拨的专项费用亦逐年增多,但地方在救助与保障措施的落实及资金使用上,尚存有许多漏洞,如受人情、权力等因素的影响,客观上存在着一部分该需要救助与保障的人没能或没有足额得到保障,而不该给予救助与保障的人却得到了救助与保障,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避免这种不良现象,切实把国家的救助与保障资金用到实处,笔者认为,应实行须救助人员个人申报与公示制度,注重发挥公示的作用,强化社会救助公示监督机制,具体可按如下工作机制进行办理和监管:1、个人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初审;2、经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对外公布举报监督电话,让群众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监督(附上相关条件之规定);3、在一定期限(以5-7天为宜)内无举报,或有人举报经调查失实的,向举报人答复排疑后予以办理救助与保障手续;4、实行动态管理,逐月对受救助对象及资金发放情况在当地进行张榜公示,让群众监督,以适时取消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人的救助;5、为了排除经办部门及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国家及各地相关部门应制定完善的惩处机制和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发现有徇私舞弊者,坚决查处;6、对群众举报投诉实行办复及保密制度;7、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大对发放救助金的部门和单位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