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由于签证失败,苏州一公司组织的欧洲游遭遇“流产”。前期支付的44000元订金引起了两起官司,最后法院判决订金须返还。

200612月,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的21名员工前往欧洲旅游。苏州青旅遂与苏州市乐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双方达成协议,每人前期支付2000元作为航空机票的预订金。同年1222日,苏州青旅向乐乡旅行社提供所有材料,并于1225支付了46000元(包括另一散客2000元)。乐乡旅行社接受委托后,将所有旅游者的材料及费用转交给上海中妇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办理组团出游。20071月,由于出游者原因,导致有18人签证失败,该公司旅游无法进行而取消。上海中妇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扣除35700元(包括11700元签证费)作为损失费。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因苏州青旅未能及时退回预付款,而提起诉讼,并主动愿意承担17100元的签证费用,后法院判决青旅将余款返还给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究竟这笔费用由谁来承担,青旅与乐乡旅行社多次协商无果后,将乐乡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返还预订金44000元。

对此,乐乡旅行社辩称,该款项是由航空公司收取的机票订金,未能完成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有18人签证失败,并不是被告方原因,而且在由原告确认的机票订金通知中明确,若团队位子使用率未达80%,则航空公司不退订金,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委托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虽然由于其他原因取消了委托事项,但被告理应将原收取的44000元订金返还。扣除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主动愿意承担17100元的签证费用,被告乐乡旅行社应返还原告苏州青旅26900元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