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六天工作制 员工要求加班费
作者:徐欢 平水 发布时间:2008-03-18 浏览次数:1218
本网苏州讯:在签订合同时,公司与员工口头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5个小时,超过了国家法律关于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最近,法院判决该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007年7月,王先生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经平江区城北劳动保障所协调,公司一次性补偿王先生2000元。2007年8月,王先生再次向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先生休息日加班费7880.82元,法定假日加班费430.21元,合计8331.03元。公司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认为,公司实行的是六天工作制,周六上班不另计算加班费,所以不需再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所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关于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对于员工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该帽料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