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近日,清河区法院以抢劫罪当庭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经查,被告人鲁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利用同样手段实施抢劫。20077月,被告人鲁某又通过网络结识女性,后在淮安市及安徽省,采用引诱女性被害人服食其用安眠药制作的胶囊,致被害人麻醉,后将被害人随身物品劫走的手段,抢劫作案2起,劫得现金、首饰、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麻醉被害人,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最终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