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317,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孔某赔偿原告陈某因脱粒机损伤造成的医疗、残疾等费15616.55元。

200691917时许,被告孔某在孙某家用自备脱粒机为孙某脱稻子,原告陈某为孙某帮工,用口袋在脱粒机出口处装稻子,因脱粒机张紧轮防护罩未有安装,原告陈某在操作过程中,左手食指不慎被脱粒机皮带损伤。当日被送往射阳县海河中心卫生院治疗,后又到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经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书结论:原告陈某左食指损伤致食指功能丧失达双手十指功能的5%以上,构成人损十级残疾。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原告在孙某家脱稻子时被被告使用的脱粒机皮带所伤,原告因此遭到的经济损失,被告依法应予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