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乌龟“害”了两个人
作者:徐蕾 冯友林 发布时间:2008-03-19 浏览次数:1085
本网盐城讯:常某系某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却利用近邻的地理优势,偷盗隔壁养龟塘里的乌龟。明知道眼前的乌龟是赃物,但由于金钱利益驱使,年近古稀的袁某仍然多次以低价收购并转手高价出售。日前,东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常某在自家二楼发现隔壁养龟塘里有多只乌龟,一时兴起,准备捉两只玩一玩,便割破养龟塘外侧的铁丝网,采用翻护栏入内的手段顺利进入养龟塘内,盗得乌龟8只。玩了一会后,常某感觉没什么意思,便打算卖了换点零用钱。到市场没多久,常某就成功出售了手中的乌龟,销赃得款340元。见钱来得如此容易,自2007年6月至8月间,常某又先后10次采用相同手段窃得乌龟34只,共销赃得款2020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43元。被告人袁某平时以收购、贩卖水产品为生,在2007年5月间,没有询问乌龟来由,便以低价顺利收购被告人常某的乌龟。在此后的收购中,袁某已经意识到常某的乌龟是盗窃所得,但因常某从不问价格,为了贪图小便宜,仍然继续收购,先后9次共收购3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我国刑律,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常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理。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