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道电线未设警示标志致车祸应当担责
作者:陈良清 张洪 发布时间:2008-03-19 浏览次数:1245
本网徐州讯:电视线路、电线因需要,横跨国道架设的不在少数,特别是过境城区的国道更多,这些线路架设不仅要求要符合横跨高度,而且所跨线路本身还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否则,出现事故,线路的产权人要承担责任。
开庭审理时,某镇政府认为,镇政府无法预见董丙亮超高车辆从此经过,也无法预见董丙亮撞线后逃逸,事发时在5:30?6时之间,镇政府值班人员无法赶到现场清理,对线路维护正常进行,不存在失职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董某驾驶重型箱式货车将跨国道有线电视线路及电线杆撞倒后,电线坠落,驾车逃逸。田某驾驶经公安机关检验为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车辆撞到已落下跨国道的有线电视线上,将有线电视线路及电视线杆撞起,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横跨国道的电视线路设置警示标志。基于此,3月16日,法院判令某镇政府赔偿1万余元,其他被告作相应赔偿。
[法官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镇政府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横跨国道的线路架设都有明确的规定,不仅要求过道线路的架设高度要符合安全标准,而且要求在该线路上设置明显的警示安全标志,防止线路因其他原因坠落给过路车辆、行人造成安全隐患。很显然,田某驾车再次撞上已坠落的电视线路,虽然与其没有尽到足够安全注意义务有关,但也与镇政府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致使驾驶员田某路过时没有及时发现已坠落横跨国道电线,导致事故发生有关。因此,某镇政府作为线路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对横跨国道线路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