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春光:浅谈法官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作者:龚春光 发布时间:2008-03-19 浏览次数:1006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也是社会对人民法院的殷殷期盼。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始终不逾地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法官职业道德是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是特定化而且升华了的社会道德,没有职业道德的保证,审判及执行中的偏私就不可避免,就不会有真正的“公正与效率”,所谓的司法公正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充分认识法官职业道德的现实意义
公正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是审判工作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是由法官工作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法官是司法活动中的主体法律的实施者,法律的实施不仅要体现法律的神圣性和正义性,而且要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还要维护公民的权利义务。在人们心目中,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相应地也期望法官能成为正义和道德的化身。一个法官,如果时常发生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决,甚至枉法裁判的现象,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动摇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所以,要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就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很难想像,一个心浮气躁、见利心动的法官能够维护法律的公正。
准确把握法官职业道德的丰富内涵。
笔者认为,法官职业道德应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要忠诚。作为一名法官,惟有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才能在法官岗位上捍卫法律的尊严,这是法官首先应具备的品质。二是要公正。法官应排除任何偏见,始终保持中立、超然的姿态,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真正使公正裁判所形成的价值判断逐渐融入社会价值体系。三是要文明。法官是是非曲直的裁决者,其言行举止直接影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和评判。因此,法官要努力培养个人修养和人格魅力,办案态度要谦和、语言要文明。任何不文明、粗暴的言行都是对法官形象的损害,更是对法律的损害。四是要廉洁。法官不能接受当事人的贿赂或吃请,不能私自与当事人接触,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要清心寡欲,淡泊名利,做一名负责的“孤独者”。五是要高效。无效率乃司法公正之大敌,法官要在保证案件裁判正确的情况下,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周期,坚决杜绝超审限办案和久拖不决、久执不结等现象,使当事人能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解决诉讼争议,实现合法权益。六是要严谨。法官要谨言慎行,保持独立、冷静的态度。法官不仅在八小时内要严谨,在八小时外更要慎独,有损形象的话不说,有损声誉的事不做。
切实加大法官职业道德的建设力度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必须持之以恒。在这项工作中,一方面,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提高法官的待遇,以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使法官这一职业成为人人景仰、人人敬重的职业。现在,为什么一些优秀的法官去作律师,就是因为法官的工作量比律师大,但收入却相差悬殊。另一方面,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能沿用以前那种开开会、发发文件这类单一、枯燥的教育方式,要采取灵活多变的形式,保证教育活动的实效性,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特别是对那些职业道德素质高的法官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通过典型引路,以及典型具有的首先示范效应,增强法官群体的职业道德素质。同时,对有违法官职业道德的人和事给予相应的处理,起到警醒他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