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不能免责?女童钓鱼被砸伤 景观园被判全赔
作者:郁松 龚甬钰 发布时间:2008-03-24 浏览次数:834
本网无锡讯:本是一家人高高兴兴去垂钓中心钓鱼,却被凉亭里老化松动的石桌砸伤了女儿,
2007年5月初,正逢长假期间,徐先生一家到垂钓中心钓鱼。期间到一旁的凉亭中休息,没想到庭内的石桌由于老化松动,一经触动竟然倒塌,8岁的女儿躲闪不及被石桌砸到了左脚,造成脚趾粉碎性骨折。徐先生在女儿伤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垂钓中心所属的景观园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18000余元。景观园则认为徐先生等人并未购买门票作为游客到景观园游玩,并且徐先生夫妻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景观园只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审理后查明,垂钓中心系景观园的组成部分,前往钓鱼的游客无需购买游园门票,景观园也无标示告知垂钓者不能到园内其他地点游玩。法院认为,徐先生一家虽未购买门票,仍应作为景观园的游客。景观园作为垂钓中心的管理者,未能及时发现、修复石桌老化松动这样的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对游园者的安保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徐先生夫妻则已尽到应有的注意和审慎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景观园赔偿女童各项费用11000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安全保障义务的设定,是为了尽量减少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危险因素,以避免参与活动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发生,它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硬件方面的义务,即义务人应保证其所使用和控制的场所的服务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隐患。本案中景观园对老化松动的石桌未修缮,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理应承担责任,以免费入园为抗辩理由,显然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