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法院对农民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3-27 浏览次数:1445
近年来,在农村房屋拆建等的雇工伤亡事件时有发生,由此造成的系列突出问题,如雇工伤残、死亡索赔数额巨大,雇主因赔偿重新返贫,房东、个体建筑承包工匠相互推诿责任导致雇员无法及时获赔等,为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负面影响。2008年截止到目前,如东法院就已经受理此类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8件,审结10件,涉案标的达118万余元。对此,如东法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特点分析
1.损害赔偿金额较大。在这些案件中,发生的往往都是伤残或死亡事故,因此,为了满足相应的医疗支出、误工费用、补偿受害人今后的生活费或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原告方提出的损害赔偿金额动辄数十万,令同是农民的雇主难以支付,这也加大了案件执行的难度。
2.法律关系复杂。一方面,被告往往以承揽关系或合伙关系作为抗辩。因此,在审理过程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或合伙关系便纠缠在一起,法律关系复杂,造成法院对事实认定的困境。另一方面,原告方的主要目的在于转移自身所受到的损害,为此,原告方往往将与本案有点关联尤其是经济实力较强的人都诉为被告,理清各种法律关系从而确定真正的赔偿责任人也成为难点。
3.当事人情绪容易激动。作为雇员的家人,由于伤残或死亡事故的发生,原本就极度痛苦,在向雇主索赔失败后,情绪特别容易激动,甚至会采取极端行为。如果雇员的医疗费或是死亡赔偿金未能及时解决或不能满足赔偿要求,受害方就会到雇主家中争吵、讨要甚至动手;受害方诉至法院后,如果法院不及时处理妥当,又容易引发新的纠纷,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4.当事人经济能力有限。由于农村中基本上并不存在集中化、规模化经营的事业,没有资本的大量聚集,即使对作为经营者的部分雇主来说,其自身的经济能力也难以负担高额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更何况还存在大量的为非经营性目的(如建造私宅)进行雇佣的雇主。
二、原因分析
1.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农村雇员雇主之间往往为图方便,一般以口头协议为主,很少有人会提出签订书面合同。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也是非常不规范的。
2.缺乏必要的管理和安全保障。在农村雇佣关系中,雇员和雇主一般只关注劳动报酬,而对于劳动过程中是否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却不够重视,从而导致发生原本可以避免的伤亡事故。
3.雇员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和自我保护意识。在这类案件中,承建人一般都是农民,他们几乎都没有建房的相应资质,加上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往往存在轻视心理,在缺乏一些必要劳动技能的情况下就盲目上岗。
三、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议立法对于雇主责任应当以雇佣关系的经营性为标准进行再次划分。对于经营性雇佣关系中的雇主责任仍旧采用无过错责任;对于非经营性雇佣关系中的雇主责任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与公平原则。
2.强化行政监管。建议相关乡镇一级的部门切实担负起对雇员的管理职责,对农村在建房屋进行备案管理或监督检查,劳动、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职能部门做好协调进行联合执法,争取从源头上保证农村的安全生产质量。
3.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要对雇员和雇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使其树立安全施工的意识,掌握安全施工的基本知识,做到手续完备、准备充分、设施齐全、措施到位。
4.法院注重案结事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重视、谨慎对待受害方,司法态度、言词等各方面都要让受害方感受到温暖及司法的公正性。要注重案结事了,把执行和审理工作视为一个整体,特别在经济能力有限的当事人面前,要多为赔偿义务人做调解工作,给其一定的宽限时间,调动赔偿义务人赔偿的积极性,从而使受害方的赔偿款能尽快到位,避免因执行难导致受害方遭受第三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