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均应首先制作裁定书,惠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在制作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裁定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建设带来不利影响,需引起高度重视。

存在问题:1、在同一案件中,采取不同类型的执行措施所使用的裁定书编号完全一致,导致在多种执行措施并存时,当事人若提出执行异议无法明确异议对象;2、“泛泛裁定”现象比较普遍,作出的裁定不指向特定的具体的财产,而笼统地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一般写为“冻结被执行人XXX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3、存在裁定未向当事人送达特别是未向申请人送达的情况,部分案件在采取了执行措施后,仅将裁定书留在案卷中备查,而不按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时仅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4、在诉讼保全和终局执行中,不规范使用裁定的情况均不同程度的存在。

对策:1、在同一案件中,采取不同类型的执行措施所使用的裁定书,可在执行案号的基础上以后缀“-1-2……”加以区分,便于当事人能够清楚每份裁定书所对应的执行措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也可以使执行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审查对象指向更加具体明确;2、针对不同种类的执行标的,在裁定书中应写明采取执行措施所针对的具体标的物,若没有明确则应在送达裁定书时随附相应的清单,防止被执行人以不知情为由擅自处置被采取执行措施的标的物;3、在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有产权证照的特定动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除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查封、扣押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外,还应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并送达被执行人;4、裁定书一定要依照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确保裁定书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特别要注意向申请人送达,依法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避免执行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