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基层法院执行法官在工作中,每年都遭遇到或大或小的暴力抗法事件,且此类事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情节上日趋严重,暴力抗法事件对法律权威和法院执法形象带来了极大损害。本文将根据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中面临的暴力抗法和安全保障现状对此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执行工作中暴力抗法的涵义分析以及对执行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构成威胁的主要表现:

执行工作中的暴力抗法(本文中简称为“暴力抗法”),是近年法院执行工作中经常遭遇的一种抗法现象。一般认为,暴力抗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过程中,被执行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针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违法地进行对立和抗拒,使法院的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兑现。暴力抗法不仅包括暴力抗法行为,还包括大量的非暴力抗法行为,如辱骂执行人员、转移存款、隐藏财产、不如实申报财产,及使用其他威胁方法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现实中,暴力抗法对执行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构成的威胁主要表现在:

1、人群特定。法警大队、执行局和民事、刑事、基层法庭审判一线的同志是遭遇人身安全问题最多的群体,其中法警大队和执行局占的比例比较高。

2、地域特定。暴力抗法事件有明显的地域特征,事发地点多发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小商品经济发达,群众作风比较大胆,法律意识不强,如某基层法院078月份执行的一起离婚案件,被告的亲属为达到“不准原告离婚”的目的,纠结多人到法院哄闹,谩骂法官,在法院内抢人,当法院派车送被告离开时,竟然堵住法庭大门不让警车出行。

3、态势严峻。暴力抗法事件手段越来越多,情况更为复杂。以往的暴力抗法事件往往局限于少数人情绪失控,偶然为之,近2年来,这些事件出现更为严重的趋势。曾经出现过在一次暴力抗法事件中,被执行人组织了60多人,将执行人员和警车围堵在执行现场,有的睡在车前,有的纠缠执行人员,有的煽动不明身份的群众加入,并在纠缠中,致数名干警受伤,执行现场非常混乱。

4、突发性强。执行局和法警大队在执行期间,经常会遇到突发性的暴力抗法事件,一有忽视,往往造成较严重的后果。

二、主要原因及性质分析

暴力抗法从表象看,是被执行人与执行法官的对抗,是被执行人抗拒法官冻结扣划自己的存款,抗拒法官查封、扣押、变卖自己的财产,抗拒法官拆除自己的违法建筑。但这并非暴力抗法的本质属性。

(一)产生原因

通过对某地基层法院近两年所遭遇的近百件暴力抗法案件的分析,产生原因主要有:

1、法律意识淡薄。部分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有少数人员根本不把法院的法律权威当一回事,认为对抗法院没有什么严重后果。

2、打击力度不够。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大多数暴力抗法事件,往往进行司法拘留或者罚款了事,甚至部分事件,迫于外界压力,不法分子仅仅具结悔过,就不再追究,助长了一部分人的嚣张气焰。

3、执行装备滞后。法院人员不足,安检、执行等装备滞后,出现了暴力事件,无法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造成被动。

4、法律不够健全。相关法律对妨害诉讼和执行行为的惩罚规定过轻,使不法分子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二)性质分析

暴力抗法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邪恶在国家司法权上的反映,是司法干预和调整社会生活的最激烈的表现形式。因而,暴力抗法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和社会性。   

1、暴力抗法是对国家司法权的对抗

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这种执行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在司法上的表现,具有专有性、强制性。当事人对抗法院执行,无疑是对国家司法权的对抗。

2、暴力抗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对抗

法院执行是依法代表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证社会的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是依法治理的具体表现。 这种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对抗性表现为:A、对抗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执行活动,抗拒法院在自己与对方争议的事实上进行依法治理。无论是拒不执行判决,还是抗拒执行法院的执行活动,都是对依法治理的对抗;B、拒不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对方当事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义务人拒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拒绝法律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

3、暴力抗法是对正义的对抗

法院执行目的是兑现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把违法的权利义务关系理顺。如强制义务人还债,责令侵权人、违约人赔偿损失等等,就是为了实现人们普遍认同维护的“借债还钱”、“损坏东西要赔”、“重合同、守信用”等原则。对法院的执行进行对抗,实质是不允许正义在被执行人扭曲了的事件中得到实现,使对方长期遭受损失和侵害。

4、暴力抗法是孤立的对抗

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的对抗,是在自己理亏、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无论对抗者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均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是一种孤立无援的行为。

5、暴力抗法是在司法程序解决争议过程中的最后对抗

执行是人民法院解决矛盾纠纷最后程序、被执行人是在前边解决纠纷的各种程序走完之后的对抗,因而是一种最后的对抗。

三、对策和建议

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必须得到执行,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民众的强烈呼声。执行的对抗性问题是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核心,执行的复杂性、尖锐性与被执行人的对抗行为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有妥善解决暴力抗法问题,建立并完善解决暴力抗法的配套机制,加大对抗法者的惩处力度,才能使法院的执行工作走出执行难的困境,使判决的公正性得以兑现。

笔者认为,化解暴力抗法,强化法院执行法官安全保障应采取以下措施:

1、扩大宣传,提高认识。通过在媒体上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力求引起社会各个方面的关注,一方面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各种媒介,可使公民认识到暴力抗法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对自身的严重不利后果。在公民和法人中形成不履行判决裁定可耻,自觉履行判决裁定光荣的社会氛围。除大力宣传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外,还要大力宣传法院的执行活动,宣传执行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使执行生效裁判成为公民、法人的自觉行动。

2、加强外联,寻求支持。在执行工作中,应当及时和相关部门,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沟通、联系,寻求支持,排除干扰,消除阻力。在执行的过程中,可以大胆引入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执行和解,提高案件当事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自觉性,节约执行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培养村民之间和睦相处、互信互爱的美德。要让调解的过程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深入开展法制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结合调解事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宣传教育的时效性,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减少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

3、加大投入,增强能力。为了预防不测事件的发生,建议在人员配备、安检措施、执行装备等方面加大投入,以应付突发事件,具体实施中应当大力提高法院装备的技术含量,增强预防暴力抗法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更重要的工作就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法官队伍,没有高素质、高水平、高品德的执行法官,就不可能有高效率的执行,就不可能执行公正,也更不可能克服执行方法简单、粗暴的问题。要提高执行法官的素质,要善于总结执行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执行法官们应在工作之余召开经验交流会、疑难案件探讨会,养成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的良好习惯,互通有无、互相促进,提高执行法官对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总结新的执行方法、艺术,以提高执行工作水平;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和执行法官的培训,对执行工作新的相关规定,上级法院应及时组织培训,改变只重视对审判法官培训的现状。利用举办培训班、开展研讨会的形式,给执行法官更多的充电机会,甚至可以让他们脱产一段时间,进行系统的学习。确立执行法官终生教育机制,要比照审判法官的教育体制,制定执行法官的终身教育体制。要加强对在职执行法官的再教育再培训,只要他还在职,就要使之不断适应新形式执行工作的发展需要,不断强化教育,提高内在素质,使之适应社会的发展,准确、公正、高效地执行各类案件。

4、完善立法,处理有据。为了使法院针对暴力抗法事件的处理做到有理可据,建议人大以及最高院进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完善对暴力抗法的惩罚机制。从法律上明确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责任。如根据给付内容的多少、难易,规定其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在不履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对不履行行为的制裁内容和措施。这样,在立法上明确义务人的责任和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能给义务人加强履行义务的责任,迫使其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