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司法在法院的践行
作者:戚新明 发布时间:2008-04-01 浏览次数:1456
引言
古语云:和为贵。追求和谐,是人类对自身充满矛盾斗争发展历程的深刻反省与自我救赎。《圣经》上说:“你是从土而出的,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人类的苦难与困惑千古相传,虽经多少能人志士奋勇拼搏,也未能除去苦难之根、探寻出理想的救命草。而和谐,指引出人类前行的最终出路,似夜行人突然看见东方那一方鱼肚白。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崭新的重大命题。“和谐”二字从此深入人心,似一首胜利的战歌,萦绕在国人的心中。人民法院,作为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公信力对社会风气和人们的公平正义信念具有着强悍的引导与纠正作用,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也就不言自明了。
一、和谐司法的提倡
和谐社会的构建不是简单的一个概念,而是诸多社会因素合成的结果。司法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协调社会各主体间的关系,使社会各主体的权益在法律的名义下取得平等的保护和制约,从而达到社会关系和谐、社会利益平衡,最终实现以公平正义为特征的和谐社会。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社会法制水平、公民的法律素养和司法人员的素质处于一个逐渐变化的动态过程,司法活动并不都是达到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社会利益平衡的目的,有时是部分甚至全部的背离了社会公平与正义,不仅没有起到协调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目的,反而制造了新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损害了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和社会公信力,对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了不小的伤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和谐司法,被提上了一定的探索高度和认识深度。
和谐司法是指司法权运行的一种理想状态,它强调一种平衡、协调的价值关系与运行过程的统一;是宪法、法律构建的民主与法治大框架下以公正、高效、权威、便民为追求的各个司法要素和维度的良性循环和活性机制,是司法理念、司法机制、司法秩序、司法环境及其相互之间的和谐顺畅。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和谐司法指在法院引导、协调下,当事人在追求各自诉讼利益的过程中,合法、诚信、理智、文明诉讼,并尽可能协商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缓和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证,也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因此,从和谐司法的本质和实现过程的角度看,笔者认为和谐司法具有以下四特征:公平正义性、协调平衡性、规范秩序性、合理灵活性。公平正义性是和谐司法的核心,协调平衡性是和谐司法的本质,规范秩序性是和谐司法保障,合理灵活性是和谐司法的关键,四特征是和谐司法这一机体的四大部件,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方式,既可以是急风暴雨式的对抗、对立,也可以是和风细雨、胜败皆服式的调解、和解。和谐司法自然是后者。
与粗暴司法相比,和谐司法具有以下功效:(一)降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利于案结事了;(二)增进当事人对司法目的和程序的了解,提高司法公信力;(三)司法人性化,利于提高人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和亲切感;(四)给法院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利于法院干警增强审判技巧和社会责任感;(五)营造社会稳定局面,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对“和谐司法”中“和谐”的理解
和谐是什么?一枝久经风雨、迎着朝阳绽放的花。虽伤痕累累,却精神焕发;虽孤身一人,却邻里和睦;虽老弱病残,却衣食无忧……和谐强调社会各个差异通过特定、合理的调节方式使相互之间能够协调存在的一种良好状态。和谐司法目标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和谐关系:
(一)、诉讼秩序的和谐。肖扬院长指出:“坚持司法和谐,必须注重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诉讼秩序是当事人救济其权利的手段与步骤,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息息相关。诉讼秩序的和谐运行是实现和谐司法的重要方面,更是营造司法和谐氛围的重要因素。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主体之间、法院系统内部之间、民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以及人民法院与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提高司法过程的透明化,接受社会的监督;三是健全便民诉讼措施,加强巡回法庭的开展,并注意发挥善良的民俗习惯对解决纠纷的作用;四是强调回避制度,鼓励法院干警自行回避,消除当事人对审判的疑虑,争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可信度;五是依法接受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渠道对法院的监督,做到审判透明。
(二)、司法环境的和谐。肖扬院长指出:“无论是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还是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均需要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运行,需要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保障。”司法环境是否和谐直接关系到法院工作的开展,进而间接影响司法的和谐。构建和谐的司法环境需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关系的和谐。真正做到各司法机关权力独立,并建立相互间的配合机制和监督机制;二是法院与党政机关关系的和谐。法院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有其独立性,不得受其他组织的随意干涉,这就要求(1)党对法院的领导要法制化,(2)人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要规范化,(3)法院建立起独立的人、财、物管理和保障机制,完善与政府部门在职能权责上的配合机制;三法院与司法保障关系的和谐。目前司法保障主要体现在物质保障的不足,现有经费难以适应当前审判形势发展,应探索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四法院与社会群体关系的和谐。法院应树立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处理好与当事人、律师、新闻媒体等之间的关系。
(三)当事人关系的和谐。“不告不理”原则决定了当事人是法院工作运行的号角,可见二者的鱼水情谊。当事人带着对抗与冲突启动诉讼程序,法官在审判中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酿造出恶劣的后果,甚至会制造出更加尖锐的社会矛盾。因此,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调整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至为重要。一是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亲属关系的和谐。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代表,为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神经的侵蚀,法官应严格按照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处理好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二是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法官办案应以案结事了为目标追求,在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运用审判技巧和调解艺术,邀请其亲属与村干部等做工作,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和谐,达到能调尽调;三是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和谐。律师作为法院的常客,长期与法官打交道,很容易产生利益链,这就会让当事人形成某种程度上的紧张、猜疑或排斥,成为和谐司法的不和谐因素。和谐司法要求建立法官与律师的“执业禁止”制度和非正常关系公示制度。
三、和谐司法应有的践行内容
孔子日:“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国人对诉讼是由来已久地既厌恶又害怕,有着息事宁人的传统。如果息事宁人能够一息到底,未必不是好事,就怕沉默后爆发出雷鸣电闪。法院支撑着公平正义的大旗,有权力也有责任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当事人尽可能地握手言和。法官作为正义的化身与代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践行和谐成为和谐司法目标的关键。笔者以为,和谐司法在法院的工作中具体应践行以下内容:
(一)和谐的司法理念:公平正义。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面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最主要的特征,缺乏公平正义的社会绝对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法院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是捍卫人民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的使者,要通过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使法律的正义价值得到全面实现,从而推进和谐司法目标实现的进度,为推进和谐社会的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和谐的司法品质:司法廉洁。法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关系到法院的权威和法官的形象,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司法廉洁才能司法公正,才能建立和谐的司法,才能创建和谐的社会。基于此,全国各级法院都要对各项廉政制度执行情况经常开展监督检查,严惩违规违纪者。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定期组织党风廉政教育,探讨腐败案例,提高思想警惕性;二是不定期对法院干警的廉洁度进行考评,树立廉洁典型,对严重违规者要以“刮骨疗毒”的勇气进行处理;三是拓宽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和各种不正之风,给群众以满意的交待;四是严格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等严重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行为严惩,确保公平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和谐的司法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谐司法的过程就是不断用法律解决和处理社会矛盾、人民群众纠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人权便成为这一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如果一国公民不享有某些基本的权利,则公民就不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人权”不仅包含实然的成分还包含了应然的成分,即使是罪恶滔天的罪犯,他也有受到尊重和保障的人权。实现和谐司法的过程便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过程,人权在司法过程中受尊重的程度一定意义上体现为和谐司法践行的程度。人权入宪,是我国践行和谐司法的巨大进步,更是法院干警必须遵守的要求。
(四)为弱势群体建立快速、便利的维权通道。弱势群体是社会最底层的劳动力量,一般由于文化水平低,他们常工作在脏、苦、险行业。付出与回报的不成比例以及工资难要的社会现状,常让他们感觉社会的黑暗与有怨难诉。正因为此,他们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是矛盾的多发群体。和谐社会的构建要妥善解决好弱势群体的和谐存在,这就需要和谐的司法环境为弱势群体保驾护航。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日益增多。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成为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提出的“及时受理、及时保全、及时审理、及时救助、及时化解、及时建议”的举措值得我们借鉴。
结束语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和谐是一切社会关系运转的最终目标。而和谐司法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律保障,是回应现实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的优先选择,体现了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特征。当前困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些痼疾仍然没有根本解决,司法定位的长期偏差,价值认识上的失蘅错位,司法机制的泛行政化倾向,司法效率有待改善,司法环境不容乐观,司法保障欠缺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提醒我们,在追求梦想的航程中,和谐司法就像那夜幕中闪烁的导航灯,看似近在咫尺,事实上却远隔千里。我们需要用耐心与决心以及汗水挥动沉重的船桨,克服狂风暴雨、暗礁险滩,才能成功抵达导航灯的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