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近日,淮安中院对在金湖县有较大影响的被告人刘爱柱等十一人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64月起至20076月间,被告人刘爱柱单独或伙同王某某、华某某等人为达到强迫他人卖淫为己赚钱的目的,实施了六起强迫卖淫犯罪。在这六起犯罪中,几名被告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强奸后迫使卖淫等手段分别强迫近十名无辜少女卖淫,情节恶劣。被告人刘爱柱、王某某还伙同他人以介绍嫖娼为诱饵将被害人骗至旅社房间内,采用暴力殴打等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爱柱还纠集王某某、丁某某于2007521日晚在金湖县人民医院门口进行持械聚众斗殴犯罪,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准确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以强迫卖淫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三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爱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十名被告人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六个月的不等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