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近日,丹阳法院对首例倍受市民关注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四名被告人荆夕平、荆国平、汪学红、杨坤分别被处以二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被告人荆夕平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常州市马蹄莲树脂有限公司分管生产的被告人杨坤签订了危险废水处理协议。被告人杨坤明知荆夕平无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为节省费用仍将生产树脂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交给荆夕平处理。被告人汪学红、荆国平明知荆夕平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接受荆夕平的指使,于2007年3月到5月间,先后5次至常州市马蹄莲树脂有限公司用槽罐车以每车3500元的价格拖运回废水,直接倾倒在越渎河丹阳导墅段等地,荆夕平从中获利17500元,荆国平、汪学红各获利500元。
2007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荆国平、汪学红又受荆夕平的指使至常州马蹄莲树脂有限公司拖回一槽罐车废水,于6月2日凌晨至越渎河丹阳市导墅镇葩桥段,将废水直接倾倒在河内,致使越渎河被污染,继而污染了导墅镇自来水厂的取水口。导墅镇自来水厂被迫于6月2日中午12时许停止供水,致使全镇的生活、生产受到影响,造成导墅镇自来水厂、江苏凯伦铝材厂、鸿运汽车厂等单位经济损失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