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沛县法院审结一起抚育费纠纷案件。原告朱晴(6岁)、朱雪(半岁),起诉生父朱俊要求支付生活抚养费三十万八千元。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朱俊一次性支付朱晴、朱雪十五万元,双方以后不再有瓜葛。

法院审理查明,朱晴、朱雪的生母于洁与2000年和朱俊同居。2003年生下长女朱晴。不久后于洁得知朱俊已经早有妻室,便和朱俊断绝往来。一年之后朱俊再次找到于洁,并苦苦纠缠,二人又开始了同居生活。2006年于洁再次怀孕,在孩子还有几天就要出生的时候,朱俊提出不要生下这个孩子,并和于洁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称孩子出生后由母亲于洁照顾,或者将孩子送给别人,朱俊支付于洁在医院分娩的费用以及分娩后三个月的生活费,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再有任何瓜葛。在此情况下,20077月,于洁的第二个女儿朱雪出生。

法院审理认为,朱俊作为朱晴、朱雪的亲生父亲,对两个女儿有法定抚养义务,两个孩子出生后,朱俊既不支付生活费用,也不关心探望,没有尽到作父亲的义务。双方接受调解,据此做出以上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