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原告力某与原告王某系夫妻关系。200596原告力某到某妇幼保健院进行B超检查,B超印象为:“胎儿右上肢畸形?建议进一步检查”,原告立即到被告某医院进行复查,被告某医院当日彩超检查结论为“未见胎儿发育异常”。200598原告力某再次到该医院进行就诊,按医生建议,分别进行数字成像和磁共振两项检查,结论仍然正常。鉴于被告某医院三项检查都没有发现问题,原告决定正常分娩,而没有选择终止妊娠。然而,20051123原告力某的孩子降生后,却发现孩子右上肢畸形缺失。

20051226,原告力某持200598该医院MRI到南京军区总医院会诊,会诊意见为,胎儿MRI提示右上肢发育畸形。后原告将200598该医院磁共振检查的资料带到南京军区总医院会诊,根据该磁共振检查的资料本来可确定胎儿右上肢发育畸形,但被告得出的却是“四肢未见明显异常”的错误结论。

原告认为,产前检查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筛选胎儿,被告在进行检查时应谨慎对待,充分考虑优生优育对父母的重要性。但被告极端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特别是200598的磁共振检查,本来已显示胎儿右上肢发育畸形,被告却告知原告“四肢未见明显异常”,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的过错行为致原告丧失了终止妊娠、生产正常子女的机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残疾器具费417648元;2、赔偿安装假肢后磨合期发生的护理费23103元;3、赔偿因抚养残疾子女而负担的抚养费261205元;4、赔偿残疾赔偿金169008元。

法院认为,产前检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筛选胎儿,医院方应充分考虑优生优育对年轻父母的重要性。影像学检查并非所有胎儿畸形都能发现,影像学检查结果对排除胎儿畸形具有不确定性,故医院方应告知被检查者,影像学检查结果对排除胎儿畸形的不确定性。本案被告某医院是否告知原告力某、王某影像学检查结果对排除胎儿畸形的不确定性,被告某医院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某医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已告知原告力某、王某影像学检查结果对排除胎儿畸形的不确定性,被告某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0071020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苏大司鉴所[2007]临意补字第607-1号关于“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王某某产前检查是否存在过错”鉴定的补充说明,明确说明“针对本案具体情况,医院方应告知影像学检查结果对排除胎儿畸形的不确定性。如果医院进行了说明,则医院不存在这方面的缺陷或瑕疵,错误生产与医院方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关系;如果没有告知,医院在本案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瑕疵,对孕妇错误生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故被告某医院在本案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孕妇错误生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被告某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对原告力某、王某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原告力某、王某要求被告某医院赔偿残疾器具费、护理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应是残疾者本人,而并非残疾者的父母,故原告力某、王某要求被告某医院赔偿残疾器具费、护理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

本案的判决没有一点瑕疵。本案被告确实应该对先天性残疾宝宝的出生负有责任。然而,由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也就是原告虽然是宝宝的父母,但是其也不能代替宝宝主张权利,其应以宝宝的名义向医院索赔残疾器具费、护理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但是导致本该败诉的医院却没有完败。通过本案,教育人们打官司时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否有权向对方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