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连云港讯: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面对扶摇直上的房价以及一些无法预见的问题,有些售房人虽已收取定金甚至全部购房款,但因利益驱使,往往反悔毁约。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呈增长趋势。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案例一:

2004613,李某与钱某订立1份契约,契约约定:李某将自己居住的2层小楼卖与钱某,价款为57000元。契约落款处有买卖双方、中间人赵某和李某两位舅舅签名。契约订立后,钱某付清了房款并搬入房屋居住,双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因该套房屋产权证在李某母亲手里,李某母亲与钱某又签定协议,承认卖房契约有效,永不悔改,钱某再次支付李某母亲30000元。协议落款处有李某母亲签名、捺印。

2007年因房屋拆迁,李某以该房屋所有权归其母亲所有,自己无权擅自处分该房为由,认定与钱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主张对方返还房产,自己退钱。双方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该合同事后得到房屋共有人之一的原告母亲的认可,被告是善意、有偿取得涉案房产,为保障交易安全,应当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不能以房产转让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而认定合同无效。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买卖房屋的双方,如果卖方刻意隐瞒房屋产权事实,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有偿取得该房产,应认定该房产买卖合法有效。而拥有房屋产权的第三人可依法向卖方主张权利,买方不承担责任。若买方明知房屋产权不属卖方,而与卖方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即便该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买卖协议也属无效。案例二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案例二:

汪名、汪强系兄弟关系。2002年汪名将自己的一套平房借与弟弟汪强居住。2003829,汪强未经汪名同意,将该房卖与孙柯。契约签订后,孙柯将房款4600元交付汪强,汪强将持有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及该房屋交付给孙柯。20079月,汪名发现该房屋被其弟擅自卖于孙柯,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人不认可,则合同无效。孙柯明知争议房屋权属是原告汪名,而与其弟签订卖房契约,显然是无效的。又该房屋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针对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孙柯非该村村民,故汪强与孙柯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案例三:

199957原告齐某经人介绍购买被告吴某的房屋,价款为5300元。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交付了房屋及价款,被告同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民房建筑执照等交付原告,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齐某找吴某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吴某没同意,要求齐某再给付房屋现价的一半款额,才可过户。

法院认为,原、被告买卖房屋双方有协议,且双方已按协议的内容各自履行了义务,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原、被告双方系房屋买卖关系,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房屋依法转让后,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被告所转让的房屋有合法审批手续,应办理产权证明,并应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由于房屋交易手续繁杂,一些售房人不规范操作和失信行为,经常引发纠纷甚至诉讼。法官提醒广大买房人,买房签合同前一定要调查了解房屋的产权来源、产权现状;签合同时更要注意,避免房价攀升卖家反悔等情况;合同中不仅要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度、细节,还要把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约定清楚,并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