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阊法院成功调解苏州首例“酒水消费案”
作者:许丙峰 侃珍 发布时间:2008-04-08 浏览次数:1160
本网苏州讯:餐饮行业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问题,一直是争论较为激烈的话题。苏州大学的一名在校大学生因为无法接受餐饮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等店方规定,终于愤而将对方告到了法院。
今年3月17日,就读于苏州大学法学院的大三学生郁子楸和朋友3人来到石路世纪烤王饮食店消费,当时郁子楸走进烧烤店时,并未发现店内有标明“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字样,因此在用餐过程中,他们取出了从其他商店购买的饮料以自用,然而这个举动很快就被世纪烤王的店员以“本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为由给阻止了。郁子楸当即表示他知道“消费者在饭店就餐可自带酒水”的相关规定,并要求店方老板给出解释,但世纪烤王的员工却表示这就是老板的规定,消费者如果要喝饮料必须用本店的。
迫于无奈,小郁只能饮用了世纪烤王店方提供的
郁子楸在诉状中共列出了世纪烤王的三大“侵权”行为:一、被告未在店内明示“禁止自带酒水”,也没有在顾客用餐前说明不许自带酒水,当原告自带饮料准备饮用时遭到被告阻止,侵犯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二、被告没有在酒水货架上标明酒水价格,使原告误认为其所售饮料价格与其他商店饮料价格相差无几,且被告也未对原告说明售价,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三、原告被迫在被告店内购买饮料,侵犯了原告接受服务的意思自治权。在起诉书结尾,郁子楸提出了:“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饮料差价1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金阊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庭前调解,并邀请金阊区消保委和餐饮商会的负责人一同参加。对于两瓶饮料收费20元问题,世纪烤王解释说,根据苏州市餐饮协会联合价格协会出台的自带酒水者收取服务费的新规定,对于自带酒水者可以收取服务费,故10元饮料差价可以理解为对消费者收取的服务费。世纪烤王同时表示,经营自主是餐饮企业的权益,消费者进店消费,店家就要对他的消费行为、消费质量负责,如果出现任何问题全由店家承担。自带酒水进店消费,用餐后出现肚子疼等问题,容易产生纠纷,而谢绝自带酒水,就可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消保委的负责人陈大胜在调解时表示,“自带酒水”、“服务费”近年来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门,众所周知,经营者提供的酒水普遍价格偏高甚至过高,与市场价格相比翻番的不在少数,店家通过“谢绝自带酒水”可保证对酒水供应的垄断从而获取暴利,对于到酒店消费了酒水的顾客而言,明知道挨宰却不能拒绝,这样的规定有失公允。苏州市物价局也于2008年1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区餐饮娱乐酒吧咖啡茶楼休闲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通知》,文件中强调了“明明白白消费”这一基本原则:经营者如需收取服务费,必须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实际情况,在基本的服务项目上,列出增加服务的项目、内容,根据增加服务成本的费用,合理确定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并在店堂醒目位置对外公示。收取服务费的,必须在顾客消费前告知其收费标准。而这些规定,世纪烤王餐饮店显然没有做到。金阊区餐饮商会的会长朱奇敏则认为,经营者如果确实不想让顾客自带酒水,可以在门口用牌子明示“谢绝自带酒水”,这是商家的权利,不过,服务费也不是随便什么餐饮企业都可以收的,除了要达到一定的等级外,还必须经过物价部门核准,世纪烤王这家店肯定不在此列。“如果顾客自带酒水要加服务费,餐饮店也必须尽到预先告知的义务。”
在消保委和餐饮协会的协助下,法院仅用了半个多小时就将此案调解结束了,世纪烤王餐饮店的老板退还了10元饮料差价,并主动承担了所有的诉讼费用。经营者在调解结束后也坦言,这一案件对于店方而言也是一个莫大的教训,他们以前并不了解在酒水服务方面的详细规定,法律方面的意识也比较淡薄,今后他们一定会及时整改。
金阊法院民一庭庭长徐侃表示,该案在消保委和餐饮协会的协助下调解的较为顺利。对于重大疑难消费投诉案件今后法院将进一步密切与消保委、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通过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召开联席会议、落实重案会审制度等有效措施,既发挥法院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又利用消保委维权工作的耐心、诚恳、公正的特点,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找到一条快捷、权威的司法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