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为耍威风,在缓刑期内非法持枪两支。2008年4月7日下午,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赵磊有期徒刑四年,连同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赵磊系江苏省昆山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9月3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7年12月31日,赵磊桑塔纳轿车从昆山市来到通州市平潮镇某酒店与女朋友过元旦。2008年1月3日20时左右,赵磊因琐事与张民涛发生争吵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仿六四式手枪指向张民涛,被马某某等人发现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在赵磊处查获并扣押了仿六四式手枪1支(内有子弹4发),在赵磊停放在江海大酒店的轿车后备箱里查获并扣押了火药枪1支、金属弹丸1163粒及黑火药26克、砍斧1把等物。经鉴定:自制仿六四式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六四式7.62mm手枪弹,对人体有杀伤力;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发射,对人体有杀伤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磊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二支,并进入公共场所,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