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撤股债务难逃 法院强执“父债子还”
作者:孙兴旺 王永余 发布时间:2008-04-08 浏览次数:1033
本网南通讯:说好的撤股后企业遗漏债务仍要分担,但南通一公司原股东拿了企业股权转让费后却对应赔给职工的工伤款赖着不给,最后还是自己的儿子把钱垫上了才免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04年,被告徐某与原告南通某钢丝绳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徐某原有股权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同时约定双方结帐中遗漏的债权债务各半享有和承担。2005年6月,公司职工郭某与公司之间的工伤纠纷经劳动部门仲裁有了结果,原告公司依照仲裁裁决一次性履行了43000元的赔偿义务。根据原转让协议被告徐某理应分担该起工伤赔偿债务,但原告公司多次向徐某催要均未果。2005年8月,原告公司起诉被告徐某,要求偿还代付的21500元欠款。2006年2月,历经法院一、二审,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然而,法院判决后徐某仍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法律义务,致使原告公司无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徐某长期在外经商,难觅行踪,今年春节偶尔露面才得以被法院拘传。面对法院执行,徐某仍妄图耍赖,最后其子心疼其东躲西藏之苦承诺担保还债才免受法律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