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茅小红 发布时间:2008-04-08 浏览次数:1461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单位在行政执法工作的存在问题。同时,通过与行政相对人当面沟通、平等对话,可以使相对人感受到行政机关对自己诉求的重视及解决问题的诚意,对钝化官民矛盾和案件的顺利协调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这一制度在推进过程中也显现一些不足,大丰法院通过对近几年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总结出以下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存在不足
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普遍偏低。2006年以前,该院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单位基本没有行政负责人出庭的记录;2006年,该院公开开庭审理的28件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有2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为7%;2007年,该院审结行政诉讼案件33件,除移送管辖和原告庭前撤诉外,开庭审理的有22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12件,出庭应诉率达55%。从近几年的数据分析来看,虽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呈增长趋势,但总体数量及出庭率仍然偏低。
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部门间存在不平衡性。在行政审判中,有的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涉诉案件高度重视,逢诉必出,积极应诉。而有的单位虽然涉诉较多,行政首长却从未出过庭。此外,不同级别的行政部门首长出庭应诉也存在不均衡问题,涉及市(区)政府为被告案件负责人出庭率较低。该院近两年共接受市中院指定管辖涉及东台市政府、盐都区政府为被告的案件近10件,无一件负责人出庭应诉。
3、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较少。近几年,该院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已有几十件,但是其中“一把手”亲自参与的只有2008年的一件工伤案件,其余均为分管负责人出庭。
二、原因分析
1、意识不强,主观不重视。部分行政机关领导对通过行政诉讼规范行政行为的认识不够,不重视行政诉讼,认为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法院无法在制度上对行政机关进行制约;或认为与己无关,无需出庭应诉。
2、工作繁忙,不主动出庭。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时间确实很紧,故一般情况下,没有精力、也没有可能积极主动要求参与庭审。对指定管辖的案件,由于级别、地域等方面的原因,要求“一把手”出庭难度更大。
3、面子思想,不愿当被告。有的领导干部怕当被告,怕败诉影响自己的政绩,或认为行政审判会影响政府的权威,对行政诉讼持抵触情绪;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与老百姓对簿公堂失身份、丢面子,或是害怕败诉,不愿意坐被告席。
三、对策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优化司法环境。对法院而言,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性及贯彻实施成效的宣传力度,扩大该制度在各级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规范执法程序和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积极作用的认识,真正在思想上转变观念,对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引起重视。
2、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良性互动。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建立联合调研、情况通报等各种制度,保持信息交换渠道畅通。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发送出庭应诉建议函等形式,对一些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努力推动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
3、选择典型案例,邀“一把手”出庭。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律要求“一把手”出庭显然不太现实。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选择性的邀请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一般来说,行政机关每年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或者一些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可以邀请“一把手”出庭。另外,法院对指定管辖这类案件可以在庭前尽量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确需开庭处理的,可以通过建议函等形式要求相关市政府、区政府的主要领导或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4、主动汇报工作,争取制度支持。法院在这一制度推行过程中,需要争取和依靠市委、人大、政府的关心支持。同时建议市政府出台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及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败诉案件进行错案追究等,从制度上加以保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