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之后拒不过户 法院判其履行义务
作者:赵强 发布时间:2008-04-09 浏览次数:1141
本网盐城讯:近日,大丰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房屋出售人李某协助购房人陈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由李某承担诉讼费用800元。
2003年8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李某将其所有的商品房住宅1套及车库以7.5万元价格出卖给原告陈某。协议签订当日,原告陈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购房款7.5万元,被告李某也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原告。但双方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近年来,大丰市房价涨幅较大。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陈某心感不踏实,遂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看房价大涨,自感经济上吃了亏,要求原告适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不协助过户。原告陈某无奈之下,只得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到原告购房款后,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友情提醒人们,新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人仅取得售房人交付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并不意味着对该房屋真正具有所有权,还应当及时与售房者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提醒售房者,应恪守诚信原则,遵照协议约定,协助购房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防止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