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蒋某到新区某模具有限公司实习,在从事行车调运工件过程中,由于工件滑倒砸中其小腿,导致其膝盖以下16厘米处被截肢。该公司随后为其到上海精博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安装了价值58000元的假肢。经鉴定,蒋某的伤情构成五级伤残。   近日,蒋某至新北法院,诉请判令该公司赔偿其因遭受人身损害而花费的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合计50余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立案法官考虑到蒋某是一位即将踏上社会生活的年轻大学生,伤残的不幸已给他带来巨大精神压力,若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双方争执中难以避免的摩擦会更加深其心理阴影;而被告在蒋某受伤后,积极为其治疗,并及时为其安装了高档假肢,且对于承担损失并没有异议,双方只是在具体赔偿数额上存在较大差异。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案法官在征得原告同意立案调解的情况下,马上与被告单位负责人电话联系,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协商解决纠纷。当天下午,双方当事人应约到法院进行调解。在立案法官的努力下,最终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赔偿额达563000余元的协议。为了确保协议的履行,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法院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向当事人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起数额巨大的赔偿纠纷案件,当天立案,当天结案,充分体现了立案调解快捷、便利的优越性,及时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了法院与当事人的讼累,实现了和谐司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