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取消农业税等优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种地的积极性被空前调动,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的矛盾日益增多。有不少当事人因纠纷解决不及时而屡屡上访,甚至出现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稳定。该院经过调研,分析土地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并就解决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涉及土地纠纷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是数量大。土地纠纷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2007年,淮阴区法院共受理该类案件13件,占行政一审案件总数的28%,是近年来增长幅度最多的案件。

二是分布广。土地使用权矛盾在农村分布广泛。在13件案件中,有11个原告是农村村民,被告涉及淮阴区内丁集、新渡、渔沟、吴集、老张集、王兴、五里、棉花8个乡镇人民政府;其余3件,1件吴芳诉区国土局不发土地使用证,1件是诉区政府不服复议决定,还有1件是中院指定管辖的案件。说明土地矛盾不是个别地方、个别现象。

三是上访多。信访、上访或寻求媒体曝光占有一定比例。在行政程序中没有处理结果或不服处理,而到上级部门上访、信访或寻求媒体帮助。上访、信访的量占到总数的60%以上。

四是不作为。不少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因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受理或处理而被诉讼不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4件,经过法院协调,该4件案件全部撤诉。这反映老百姓法律意识提高,却反衬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及责任心还有待加强,这类案件07年有,08年仍然还有,如何监督、考核、指导亟需规范解决。

五是应诉少。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比较少。13件中行政首长(含副职)到法院应诉、出庭2件,占15%

二、土地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处理收集证据方法简单。调查简单,有的反映在调查笔录上就一句话,问证人你认为地应该归哪个使用,证人答归某某,其余十几份调查笔录就千篇一律,对纠纷形成的时间、原因、经过不作调查了解,对争议的焦点核心在处理决定中无从反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请求事实是否合理没有结合证据分析说明。

(二)范围判断不准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及最高院、省法院对哪些纠纷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都有规定,可操作性很强,有的根据调查也不难判断,但偏偏出问题。

(三)行政处理的责任心不强。有的土地纠纷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原承办人换岗后,材料未移交,诉讼到法院后,后任说不知道有哪些材料,前任讲已经不关他事了。材料的丢失,会影响应诉答辩,没有证据就可能被作撤销处理,还可能会影响以后的执行,因为申请执行,进行听证,同样需要有证据证明,没有证据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不利,矛盾也会进一步激化。说明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土地纠纷案件过程中的责任心亟需加强。

(四)行政机关处理不及时。目前部分乡镇仍习惯于过去行政处理方式,对当事人申请,乡、村干部用口头方式答复,有一方不服从就拖,而不能依照法律的方法程序下处理决定,造成当事人一个选择上访,另外就是到法院起诉行政不作为,这说明乡镇依法行政意识滞后于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如何杜绝这类案件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思考。

(五)应诉能力需要提高。因素能力不强一是体现在乡镇负责人出庭率低,对行政案件重视程度不够,庭前、庭后不主动与法院沟通,有时法院要求帮助协调,态度也不是很积极;二是代理人应诉不知道怎样举证、举哪些证、要证明什么目的,心中没底,有的甚至连证据都保存不善。

(六)处理纠纷质量不高。经过行政诉讼或听证程序的审查,反映不是程序上有错误,就是实体上事实认定不清。还有的就是行政行为明显不合法,如拖延处理矛盾纠纷或迟迟不作出处理决定,被当事人诉讼行政不作为。

(七)文书送达不规范。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送达不能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如王兴镇处理一个案件,处理决定书让生产队小组长一人递交给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签收手续,给以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留下隐患。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认清形势,积极应对。土地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加上当事人信访、上访给上级部门领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思想上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其次,针对纠纷不断上升的趋势,要结合“平安创建”,拿出应对办法,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矛盾。有两个不能等,不能等当事人上访,领导批,不能等当事人到法院告行政不作为。

(二)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工作。目前没有一个乡镇在在处理土地矛盾上能完全依照程序和规定办理,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客观上,虽然叫有法可依,但让乡镇做起来并做好似乎有一定难度,建议能不能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及最高法院与省法院系列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结合法院的司法程序制定具体的处理程序及细节。如立案受理(包括受理范围)、承办负责、调查取证、现场堪验、调解(村调解与乡调解)、通案(讨论、研究、请示)、处理决定制作、核稿签发、送达、卷宗装订及保存等等,对有的文书可以设计格式化(如受理通知、调解通知、处理决定、送达回证等)。要通过制定、模仿这样一个细则,目的是让乡镇人民政府的承办人容易操作,拿来就用。

(三)加强检查、监督、落实。确立登记立案制度,凡纠纷申请处理的一律进行统一登记立案,明确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将立案登记情况报法制局备份,由法制局定期跟踪落实,对长时间不作出处理决定而被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诉讼行政不作为或到上级部门投诉的,要有行政处理措施跟上。

各个乡镇都有司法、综治,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通过建立各种台帐,检查监督,就是让他们能实实在在做起来,要允许失败,在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土地纠纷,纷繁复杂,什么情况都有,有历史的,有现实的,让谁把握都有难度,如何做到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并且能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只有不断摸索,不断总结,水平才能提高。

(四)加强指导,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对乡镇工作人员有计划地组织集中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考试,提高思想认识及处理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要像法庭巡回办案或医生巡诊一样,能组织一些专业人员到各个乡镇就个案进行指导;选择一些典型诉讼案件,组织到法院旁听庭审,观摩、学习。

培训、学习、指导,要制定计划,要有远期和近期目标,要通过培训、学习、指导,让乡镇掌握基本处理程序、方法,能分得清哪些纠纷属于处理范围。

(五)转变观念,尤其是领导观念。主要是转变轻法思想,有的乡镇不依法办事,甚至对法院判决、执行通知等根本不在乎,更谈不上自动履行或沟通协调。如一乡镇因不履行处理土地纠纷义务被法院处以罚款,还有一乡镇长期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法院强制执行。这些教训非常深刻,对大多数乡镇来说,绝不能等交了轻视法律的学费后才有思想上的转变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