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最近,平江法院审理了三起同类型合同纠纷案件,均是中介投资机构以买卖合同为名,实行抵押借款引起纠纷。在上述案例中,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名为买卖合同,实质系借款人将该房屋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一旦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抵押权人在中介投资机构的操作下,直接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自己所有,从而引发了诉讼。

存在问题:一些中介投资机构进行借款居间活动时,为规避法律,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待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将房屋直接过户给债权人。这一行为违反了担保法、物权法的禁止性规定,因而无法实现抵押的目的,不仅没有减少债权人的风险,反而给交易双方造成了其他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对策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房中介投资行业的法律法规,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科学、完备的中介投资行业法律体系,为有效规范中介服务奠定制度基础。二是通过科学化设计和运作,实现对中介投资行业的长效管理,重点加强对中介投资机构与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提高准入门槛,对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规范系统的中介投资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