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在试用期过后,女教师被学校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而这时,她已经怀孕两个月。在顺利生产结束后,女教师把“东家”告上了法庭。

200681,汪静受聘担任苏州市一技术学校教师,双方签订了一份引进人才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6年,自200681201281止,试用期为3个月。2007119,即试用期过后一个多月,校方以汪静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向汪静书面发出了通知,并表示其它事项另行协商。汪静签收通知后,向校方提出书面异议。而这是,汪静已经怀孕两个月。此后,学校没有给汪静安排教学任务,并于3月份后停发了汪静的工资和社会保险。汪静也一直未到学校上班。

20079月,汪静入院产下一女。同年10月份,汪静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认为汪静属于事业编制人员,双方之间的争议应通过人事仲裁处理。汪静继而申诉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以争议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答复。

无奈之下,汪静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校方与自己恢复劳动关系;赔偿工资损失58045元及赔偿金14511.25元;生育医疗费用10522.41元;补交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对此,学校认为汪静签收通知时,表示已认可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当时,汪静在自己明知已经怀孕的情况后仍然签收了通知,表示汪静已经放弃了孕产期和哺乳期等应享有的权利。汪静在接到通知后也一直没有到学校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汪静要求补发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等没有理由。

经过法院审理法官的耐心调解,汪静终于和学校达成了一致协议,汪静与该职业技术学校终止劳动关系,学校一次性支付汪静工资、生育医疗费、考核奖等合计人民币55000元。履经劳动、人事仲裁程序,汪静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学校也表示对这样的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