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 女教师上法庭告“东家”
作者:徐欢 平振 发布时间:2008-04-14 浏览次数:920
本网苏州讯:在试用期过后,女教师被学校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而这时,她已经怀孕两个月。在顺利生产结束后,女教师把“东家”告上了法庭。
2007年9月,汪静入院产下一女。同年10月份,汪静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认为汪静属于事业编制人员,双方之间的争议应通过人事仲裁处理。汪静继而申诉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以争议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答复。
无奈之下,汪静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校方与自己恢复劳动关系;赔偿工资损失58045元及赔偿金14511.25元;生育医疗费用10522.41元;补交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对此,学校认为汪静签收通知时,表示已认可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当时,汪静在自己明知已经怀孕的情况后仍然签收了通知,表示汪静已经放弃了孕产期和哺乳期等应享有的权利。汪静在接到通知后也一直没有到学校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汪静要求补发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等没有理由。
经过法院审理法官的耐心调解,汪静终于和学校达成了一致协议,汪静与该职业技术学校终止劳动关系,学校一次性支付汪静工资、生育医疗费、考核奖等合计人民币55000元。履经劳动、人事仲裁程序,汪静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学校也表示对这样的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