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2008317日苏州相城区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蒲支权有期徒刑三年。

20041030,唐阿根(已判决)在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河渡桥码头,因其经营的运石船无法在宏大金属有限公司的码头靠岸,遂要求在隔壁陈贵码头停靠的船挪开,以便在河道内借道通行,遭陈拒绝。唐阿根即打电话给李坤(已判决),要求其纠集他人至码头。李坤纠集被告人蒲支权及其他三人一起赶赴现场,到现场后,被告人蒲支权伙同他人持棍、刀与陈贵、陈龙、李娥斗殴,致多人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蒲支权积极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蒲支权积极实施,系主犯。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