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判决以特定的行为作为救济手段的案件越来越多,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完成特定的行为等等,对行为判决的执行常常会引起人们的困惑,尤其是只能由被执行人自己完成的行为,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就如何对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进行探讨,希望能在各位同仁中引起共勉。

不可替代履行行为的执行,是指当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不可替代时,所实施的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不可替代行为因与被执行人的个人身份等有着密切关系,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和履行义务的态度,对案件的执行会产生巨大影响,非由被执行人本人实施,则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如果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其效果与被执行人亲自履行有着较大差异。比如:要求演员进行表演等。对该类案件的执行,主要有以下方法:

首先,采取以教育为主的执行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规定》)第 60 条第 3 款规定:“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确立了教育优先采用的原则,通过有关人员和单位对被执行人进行思想教育,这既使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得到了体现,也是因为这类案件中,被执行人一般思想顽固,对抗情绪严重,常常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对抗法院的执行,通过说服教育可能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只有通过说服教育,才能使其认识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付行为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不履行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等,从而达到由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目的。因此,法院在执行该类不可替代行为案件时,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一定要总结经验,摸透被执行人的心态,打消被执行人存有的任何侥幸心理,找出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方法简单、粗暴则容易使矛盾激化。

二、采取间接强制执行的方法

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有以下几种执行方法: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代替执行。直接执行是指,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代替执行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通过债权人或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因履行债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该种执行方式适用于可以替代执行的债务。间接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一般不采取直接强制力实现给付内容,而是通过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措施,比如:拘留、罚款等方法,给被执行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迫使其自动履行债务。 

《民诉法意见》第 284 条和《执行规定》第 60 条第 3 款明确规定,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该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102 条第 1 款第( 6 )项的规定处理。也就是按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处理,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这实际上明确了执行法院对拒不履行行为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德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间接强制执行方法:“一种作为不能由第三人实行,而且是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思时第一审受诉法院依申请可以宣告,债务人如不实行该项作为时,将处以强制罚款,如仍不实行,将处以强制拘留。”

三、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对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法院可以采用间接执行措施,但这些措施的实施往往对债权人实现债权帮助不大,那么能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采用给债权人以经济补偿的方法来弥补其损失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32 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据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案件时,可以比照该条款的有关规定,决定由被执行人支付一定的迟延履行金给债权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转化为赔偿执行

法院对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在采用上述执行方法外,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转化为赔偿执行作为变通方法,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日本对该类案件就采用损害赔偿的执行方法,其《民事执行法》第 172 条明确规定“执行法院根据拖延的时间或者认为适当的一定期间不履行时,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立即命令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认为适当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五、应用刑罚手段强制执行

在很多国家,尤其是英美国家,当事人不支付法院科以的罚款,将直接导致刑事处罚,遭到监禁。刑事措施,起直接目的在于保护一般的社会公共利益,但直接地也作为强制履行义务的手段。

再者,应用刑罚手段来强制执行,也具有法理依据。生效判决作为执行依据,作为不可替代履行行为的被执行人理应当依据生效判决来履行义务,如果其经说服教育和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绝履行义务的,已经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