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作高质量的民商事裁判文书
作者:许艳 发布时间:2008-04-14 浏览次数:1345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彰显公平正义的载体。质量不高的裁判文书缺乏公信力,不仅不能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反而成为当事人上诉、申诉甚至缠诉的重要原因,进而影响司法权威。本文就当前审判实践中民商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以及如何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浅谈一点看法。
一、首先认识到提高民商事裁判文书质量的意义。
第一、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底线。而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公平通过裁判文书得到彰显,正义通过裁判文书得到阐释,权利得到救济,义务被予履行,劣行受到矫正,邪恶受到惩罚,公平之气就会在人们心中浩然升起,和谐社会自然得以构建。
第二、优秀的民商事裁判文书有利于定争止纷、保障社会稳定。民商事纠纷的化解固然在于裁判结果的公正,但公正的裁判结果并不必然能够化解纠纷。一个原因就是裁判书存在说理不够或其它方面的瑕疵,使得裁判文书的公信力不够。当事人拿到一个自己不能理解的裁判书自然会上诉、申诉、上访和缠诉,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也影响到社会稳定。一个说理透彻、条理清晰、论证周严有力的民商事裁判文书利于定争止纷和社会稳定。
第三、优秀的民商事裁判文书有发挥法制宣传功能。一份说理充分、论证周严、浅显易懂而具有人文亲和的民商事裁判文书,容易被广大群众接受,使公众满意。可以教育当事人及其它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规范和引导公众行为。
第四、优秀的民商事裁判文书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维护司法权威。裁判文书不仅能展示人民法院的文明执法和司法公正,还能展示法官的人格形象与魅力。裁判的说理,最见法官功底,法官的学识、人品、世界观、方法论和敬业精神均跃然纸上。一个优秀的裁判文书能够说服整个社会,经得起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维护司法权威。
二、查摆我院民商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1、体现审判程序的公开性和合法性不够。对案件的由来、起诉时间、立案时间、送达时间、开庭时间、审理案件的过程、超审限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财产保全、延期审理情况、审判组织的组成及回避和变更情况、当事人的追加及变更情况、是否经审委会讨论等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缺少介绍说明。原因主要是法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其次由于工作繁重,且裁判样式未作要求,故能省则省,工作责任心不够。
2、内容表述零乱、缺乏条理性。诉辩意见缺乏综合归纳,不加提炼地全盘照搬,庭审中把握争议焦点不准确,事实争议重点不突出,以至内容表述零乱,东一榔头西一杠子,让人读起来颇费心思。不能使人读之如流水般舒心之感。主要原因是法官业务功底欠缺,庭审能力差,缺乏法律逻辑思维。
3、说理不充分,裁判理由欠缺论证。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说理不够,不能使当事人对法院采用证据的原因明了。说理的针对性不强,不能紧紧围绕诉辩争议,对争议焦点一一做出回应;说理的逻辑性不强,不能严格按照三段论的推理规则进行说理。说理的法理性不强,对案件适用法律精神和法理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因和合理性缺乏必要的解释。裁判理由笼统含糊,不能抓住主要焦点进行论述,越是争议焦点论证的越模糊。原因主要是法律理论知识不强,对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缺乏认识,没有能力或者不敢大胆论述,有“言多必失、说的越多,错的几率越大,少说为妙”思想。一位同事这样调侃:“你写的再多,吹的天花乱坠,最后那几行字错了,你案件就错了,没用。”这句话正说明了说理不充分、论证不周严所造成的后果,那就是办错案件。因此,说理充分、论证周严是案件质量的保障。
4、裁判漏项偶有发生,甚至出现以补正裁定予以补判现象。判决内容与当事人的诉请不尽一致,存在露判诉请事项。原因是责任心不强,工作严谨性不够。 对补正裁定的功能缺乏认识。
5、引用法律条文杂乱,所有的有关法律条文没有重点的全部罗列在引用条款中。使得当事人不清楚哪个系案件依据的重点条文。甚至有的将最高院的各种意见、批复、会议纪要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原因前者主要是可以依据的法律条文很多,后者是找不到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引用。
6、错字、漏字和标点符号等低级技术性错误偶有出现。如:对同一当事人的称谓,时而用简称,时而用全称;方言土语、词句不严谨;阿拉伯数字用法不标准等。
三、如何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1、首先夯实法学理论功底,学习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社会知识,如交易习惯,民俗习惯等。熟悉法律条文及其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对适用法律调整法律关系,实现法治价值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能够了解其立法渊源,援引论证,进行裁判。但仅仅熟悉法律法理是不够的,学习掌握相关专业和社会知识,才能全面准确衡量运用判断标准,使得民商事的判决既合法又合情合理,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树立职业的神圣感、荣誉感,增强事业心与责任心。树立职业的神圣感、荣誉感是一个人人生观、价值观的体现。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才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责任心是做好一切事情的基础,写好裁判文书也不例外。一份好的裁判文书体现了一个法官对自己职业的热爱程度和对自己从事审判事业的追求。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法晰理,解决当事人的疑惑与争端,使权利得到救济与保护,恶行受到谴责与惩罚,是裁判文书制作者最起码的责任。裁判文书的优秀与否体现了一个法官的职业素质。
3、广泛借鉴、深入探索、合理创新。 广泛借鉴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或同类刊物中推荐、选登的优秀裁判文书的长处与优点,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从中发现差距,分析原因,提高自身的裁判文书书写水平。此外,在学习他人之长的基础上,要勤思考、多总结,根据不同案件、不同案情进行改革的探索,有所创新,不能作简单的临摹抄袭,而应实实在在地将他人的有益经验转化为自己的宝贵财富。
4、对当事人的诉辩材料应当准确提炼和归纳。既避免对当事人诉称和辩称全盘照抄照搬,又不能做过于简单的概括,遗漏重要事实和观点的表述,特别防止对具有分析价值的重要情节的漏写,或者是对当事人所表述的内容作错误的理解和归纳。
5、准确把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对争议重点可以相对详细论证。由于一件普通纠纷案件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往往集中于一个或者几个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问题上,因此,在审理案件和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须注意抓住争议焦点,准确概括出来,使重点争议清晰明确,对其重点分析、详细论证,引导当事人对焦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6、强化说理及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部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与灵魂。说理最能体现法官的思想、法律素养及文化素质。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主要表现在“法”理、“事”理、“情”理、“文”理的“四理”要求上。所谓“法”理,就是运用法律规定、法律原则与精神、法学理论、国家政策,对案件的定性、责任划分等问题所作的分析说明;所谓“事”理,即析事明理,或者说是摆事实,讲道理,用事实说话;所谓“情”理,是指对案件的分析判断要符合各项主客观规律及事件的起源背景和公序良俗,从而使判决合乎情理;所谓“文”理,即说理要讲究文辞条理,用语规范化,使用法言法语、要言之有理,顺理成章。说理要讲究逻辑性,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实际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说理要讲究针对性,裁判文书应针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作出支持与否的说法,做到有的放矢。说理要讲究公开性,只有全面公开才能增强透明度,才能便于社会各界尤其是当事人的监督。说理透彻、条理清晰、逻辑严谨、最后准确援引法律条文的裁判文书,才能使当事人一个赢的自然、一个输的明白,才能案结事了。
7、全面公开诉讼过程与事实论证过程,充分展示审判行为的公正性与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从而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英国有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一名言揭示了司法公开对司法公正的支撑价值。现代司法体制要求裁判规则、程序和运作过程的高度透明化,裁判的公开性要求把审判行为、过程和结果在裁判文书中全部展示出来。
8、避免一些基本的技术性错误。包括计量单位与数字的使用、当事人的称谓、法律条文的条款目的正确表述等。
最后,引用一句话,概述一个优秀的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最低标准应当是:一个受过法律训练但不熟悉案情的人,能够无需求助裁判文书以外的材料而能够评估该裁判在法律上的正确性;同时一个普通的公民即受过六年制义务教育的公民即能看得出该裁判体现了公正性、合理性、中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