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村民商事案件概况

2005?2007年,宝应法院共受理以村委会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37件,其中2005年受理9件,2006年受理17件,2007年受案11件,总体处于上升趋势。从案件类型看,民间借贷(含借款合同)纠纷10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9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7件、买卖合同纠纷3件、劳务合同纠纷3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3件、租赁合同纠纷1件、财产损害赔偿1件;从司法实践看,涉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已成为涉村案件新的增长点。

二、该类案件审理执行中存在的难点

一是借贷纠纷案件比重较大。三年来,该院受理的涉村委会借贷纠纷案件达10件,约占涉村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借款的成因主要是村集体收入减少、偿还村办企业债务、为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等等。

二是涉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明显增多。在9件涉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村委会组织村民为五保户拆房造成人员伤害的,有村委会组织村民架设供电设施造成人员死亡的,有村卫生室为人治病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有村级道路桥梁安全设施不健全造成人员伤害或死亡的。此类案件涉及范围广、防范难度大、承担责任重,如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社会矛盾。而村委会受制于自身经济条件,赔偿能力相对较弱。

三是农村“外嫁女”权益难以得到司法救济。目前,“外嫁女”权益纠纷主要集中在要求平等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承包土地和安排宅基地等方面。该类案件一般涉及到原告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而资格认定属政府职能,不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内,故法院往往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这就给“外嫁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很大困难。

四是村委会在进行农业承包等重大决策过程中违规违法操作引发纠纷较多。在7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多系村委会违规违法操作引起纠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决策机构。但在实际操作中,村民会议对村委会的监督和制约往往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村委会在进行农业承包等重大决策时,经常撇开村民会议进行违法违规操作,如采取“暗箱操作”方式发包土地;单方更改承包合同;强行收回或者另行发包农民尚未到期的承包经营权,且不给原承包户以合理补偿等等,侵害了承包户的合法权益,引起村民不满而导致纠纷产生。

五是涉村案件执行难度大。主要原因是:村委会对法院判决、裁定不够重视,法律观念淡薄;由于多数债务是往届村委会的历史陈帐,部分村干部存在新官不理旧帐的思想,不愿继受债务;村集体组织无资金来源、经济困难,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难以查找,无力偿付债务。

三、建议

一是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积极落实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六字方针,进一步出台政策,逐步减免村级拖欠财政、金融部门的债务。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村级财政支持。适度增加转移金支付力度,逐步化解村级债务。

三是搞好法制宣传。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公民的债务防范意识,减少与村委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四是依法充分实行村民自治。加大对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力度,坚持民主理财,增收节支,量入为出,防止出现新的不良债务;完善和规范村民会议行使权力的途径和程序,充分发挥村民会议对村委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减少村委会违规违法操作的发生。

五是多渠道增加村集体收入。充分利用当前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这一有利环境,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招商引资,努力盘活集体资产,发展新兴企业,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千方百计增加集体收入。

六是完善立法,保障“外嫁女”合法权益。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明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外嫁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建议出台保障外嫁女权益的专门地方法规或规章,改变目前外嫁女权益保障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