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化解涉诉信访二、三事
作者:宋红卫 发布时间:2008-04-14 浏览次数:2707
近年来,江苏省睢宁法院始终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衡量法院工作成效的“睛雨表”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标尺,常念“情、理、法”三字经,当好“和事老”,采取各种措施,全力压降信访,取得了显著成效。2007年度,该院涉诉进京赴省的上访由2006年的12人次锐减至1人次;执行案件信访数为“零”;涉诉信访量连续三年以每年66%速度下降。在日前召开的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上,睢宁县人民法院被表彰为“全省涉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
以“法”感人 金石为开
“谢谢法院领导和法官帮我们爷俩讨回了公道,我不上访了”,七十多岁的退休教师李恒玉和儿子李强在准许撤回起诉的口头裁定笔录上签字后,紧紧握着案件承办法官的手激动地说。
李恒玉父子于20世纪80年代在睢宁县城一繁华路段建筑了商住两用的三层楼房一处。2001年,根据城镇规划的整体要求,该楼被列入动迁范围。由于双方就拆迁面积、补偿安置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恒玉父子拒绝履行拆迁义务。拆迁办向李恒玉父子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后,父子二人既未起诉,也未自动履行拆迁义务。拆迁办遂于2001年12月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2年1月,睢宁法院依法实施了强制拆迁措施。
此后,李恒玉、李强不断到南京、北京上访申诉,此案在当地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睢宁法院陈英波院长高为了把矛盾彻底化解在基层,陈英波院长和承办法官多次与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交涉,数十次奔走在政府、拆迁办、和当事人之间,协调各方利益。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拆迁部门最终同意给付李某父子4万元补偿款,一起历经了六年马拉松式信访的案件最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以“情”动人 巧化干戈
“要不是倪法官的十几次电话,要不是倪法官的那封家信,我是不会到睢宁来的,也不会接受调解” 扬州市宝应种子公司丁家启这样说。
2004年4月,以睢宁县庆安镇鲍光桃为代表的25户农民系水稻制种农户,购买使用江苏省省扬州市宝应种子公司丁家启某发明的农作物生长调节剂“ab”剂后,出现大面积减产,损失惨重。25户农民以丁家启某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因证据不足丁家启某不构成刑事犯罪。该25户农民便以有关机关不能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为由多次到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及市里有关部门上访,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今年1月,该25户农民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案件刚到法院,当事人便多次扬言:法院只要不保护其权益便上访。面对该案,睢宁法院高度重视,院主要领导亲自督办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丁家启抵触情绪很大,二次合法传唤不到庭,承办法官倪其亚先后十几次给丁家启打电话,又给其写了一封感人至深的“家”书,丁家启被倪法官的精神感动,主动要求法院调解。接着又通过调取当年的气象资料、到农科所调取当年农作物病虫害资料,通过大量翔实和科学的资料,使原告明白农作物的减收有其综合原因,即有天气因素,也有施肥方法是否得当和病虫害防治是否及时等多种原因所致,单纯强调一方面都是不客观的道理。通过艰苦的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至情至理,双方皆服,最终化解了一起可能再次上访的案件。事后,鲍光桃带领25户在法院门前燃放鞭炮、手捧锦旗表示感谢,他激动的说:“没有想到法院我们那么快就把我们的损失要了回来,我服了!”
以“理”服人 终为玉帛
近日,经过睢宁法院审监庭法官的耐心细致的工作,原审原告孟戈菊在从原审被告王新华手中接过了19500元现金,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由于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矛盾尖锐;涉案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年龄偏大、思想有点偏激,处理不慎,容易再次引发上访事件。案件受理后,经审监庭同志多方努力最终未能调解成功,随后判决原审被告周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审原告王新华2万元及利息.
判决后当事人虽未明确表示上诉,审监庭庭长夏春海反复考虑该案的社会效果,他认真分析当事人申诉症结所在,在双方领取判决书时,又主动向其宣讲相关法律,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与情理的区别与联系,讲解相似的典型案件,澄清申请人模糊认识,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