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411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少年庭借鉴恢复性司法作用,妥善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被告人自愿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向9名受害人道歉并得到他们的谅解,法庭依法酌情对二被告人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取得良好效果。

20073月至2007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与刘某在徐州市大黄山镇前王村、湖庄村等地,采用翻墙入院、破门入室等手段,窃取王某、陈某某等人家中铝合金窗、笔记本电脑及现金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 81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参与多起,盗窃数额11807元,刘某参与盗窃2起,盗窃数额2 443元。

案件审理期间,法官发现9名受害人在公安机关侦察阶段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对于盗窃案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被告人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而提起,如被告人在盗窃钱财时,造成受害人家中的电视机被摔坏,受害人可以就电视机被损坏造成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就被盗窃的财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依照法律规定,9名受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被驳回。法官考虑到如果判决对被告人科以刑罚、驳回受害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也十分简单,但这样处理社会效果不好,也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挽救。而恢复性司法可以吸纳受害人参与审判,在庭审中共同确认被告人因犯罪而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明确由此损害被告人应承担的责任,受害人通过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进而达成对被告人的谅解。

开庭当日,少年庭李法官把被害人、被告人杨某、刘某及双方的法定代理人召集起来,让他们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9名被害人讲述了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他造成的损害及后果;二被告人作了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的陈述。在李法官的主持、释法和帮教下,被告人杨某的家人自愿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杨某、刘某的家人分别预缴罚金人民币15000元和4000元。9名被害人表示了对二被告人的谅解,当庭领取了4800元到50元不等到的赔偿款,并一致要求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终,法庭根据被告人杨某、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和受害人的意见,对二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运用恢复性司法,被告人的道歉和补偿不仅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减轻被害人的心理压力,而且消除了犯罪给社区群众造成的消极影响。领到4800元退赔款的受害人郑某说:“通过法官的工作,还能把这么多人被盗的款要回来,这是不多见的。法院对危害不大、能够悔罪的少年犯从轻处罚,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我认为对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都十分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