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作案“专业户”终领其罪
作者:陈杰 发布时间:2008-04-16 浏览次数:1084
本网盐城讯:响水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一起5名被告人流窜作案16起盗窃案件,首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其余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六年。
被告人张某、付某、朱某、尚某、冯某与他人自2004年下半年至2007年3月间,分分合合,先后到江苏省南通市、泰州市、扬州市、盐城市、连云港市等地作盗窃案16起,5被告人作案时携带大夹剪、撬棒、手套、断线剪、蛇皮袋等作案工具,驾车至作案地点,采用挖墙洞、撬开卷帘门、剪断门锁、翻墙潜入、扳窗跳入等多种手段,进入工地、库区、门市以及学校内,分别窃得窃得镍板、电缆线、废紫铜管、废紫铜屑、铝屑、紫铜弯头、大夹剪、烟酒、电脑等物品,所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45352.41元,公私财产遭到严重侵犯。
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中部分被告人盗窃物品数额特别巨大或盗窃物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属于共同犯罪。综合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