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为捕捉野鸡,将电网布置于路边,致一人电击死亡。 4月10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刘爱荣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7年11月28日11时许,射阳县临港经济开发区农民刘爱荣从家中驾驶拖拉机,携带无敌网牌升压器、电瓶、铁丝等作案工具(无触电保护装置),采用电网捕野鸡的方法,将1500米长的铁丝分别置于射阳港电厂西侧星宝集团三标工地的东西路和南北路的路边。当日17时许,被告人刘爱荣将无敌网牌升压器、电瓶与置放的铁丝连接。20分钟后,从工地回家的季某某与安某某经过此路时,发现路边有1只死野鸡,季某某下车取野鸡时,被刘爱荣所架设的带电铁丝触死。经江苏省电力公司射阳县供电公司检测:蓄电池电压12V和无敌网组成麻兔机,接线后,打开无敌网开关测得输出端直流电压为7000V。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季某某符合电击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刘爱荣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爱荣为捕捉野生动物,用无敌网牌升压器与电瓶、铁丝组装成电网,在自以为不能电击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将电网布置于路边,致一人电击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爱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抢救伤者,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