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响水法院审理一起邵某私藏枪支案件,邵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涉案火药枪等违禁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庭审认定,被告人邵某于十余年前购买一支长管火药枪,并于199212月到响水县公安局办理了猎枪证,有效期自1992123119951231。后被告人邵某一直将枪藏匿于家中,未上交公安机关。20071211日上午,被告人邵某持该枪在响水县响水镇上兴村境内狩猎时,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鉴定,该长管火药枪可以正常发射,对人体具有杀伤力。经公开宣判,向辖区持枪猎户进行枪支管理规定法律宣传,枪支证件未在有效期内,私藏枪支,并不及时上交,其行为将构成私藏枪支罪。以及督促其他猎户及时上交过期枪支、弹药。

通过此案审理宣判,既实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法律效果,又实现维护辖区社会公共安全的社会效果,促使二者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