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江苏某建筑企业总承包某单位厂房、食堂、办公楼建设工程中将食堂吊顶工程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吴某,吴某又转包给雇主孙某(无资质)。孙某雇佣陈某从事吊顶工作。陈某工作中从高处掉落摔成骨折。作为雇主孙某应当承担责任,但某建筑企业和吴某作为工程分包人或转包人是否也应承担责任?由于雇主孙某、某建筑企业及吴某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陈某一纸诉状将雇主孙某连同某建筑企业及吴某一起告上法庭。作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某建筑企业和吴某与雇主孙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陈某各项损失计6240.52元。

陈某诉称:200794,孙某雇佣我为其从事扣板吊顶工作。次日下午,我正吊顶时脚下踩的脚手架突然发生倾斜,我从高处摔落下来,造成右髋臼骨折,为此我住院治疗47天,花去医药费6816.81元。出院后休息治疗6个月。事发后仅孙某支付了部分费用,但余下费用拒不赔偿,故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某建筑企业和吴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计16350.21元。

某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作答辩。

吴某抗辩认为,吊顶工程是孙某承包的,孙某是雇主,雇员受伤孙某应承担责任。而他仅是工程联系人,即不是工程分包人也不是雇主。陈某受伤与他无关。请求法院驳回陈某对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分包人或转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分包或转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受雇于孙某,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作为雇主孙某在雇佣活动中对雇员陈某的活动应负有劳动保护和安全注意的义务,但孙某未尽职责义务违反了《宪法》和《劳动法》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某建筑企业和吴某作为工程分包人或转包人应当知道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孙某不能承包扣板吊顶工程,而未尽审查、注意义务仍将吊顶工程包给孙某,违反了《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过错。从一定意义上讲,他们的行为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雇主孙某具有共同的过错,构成了共同侵权,因而应当与雇主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