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翁敬老院遇害 家属索赔二十万
作者:陈燕 龚甬钰 发布时间:2008-04-21 浏览次数:1126
本网无锡讯:最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寄养在敬老院中的一名八旬老翁被另一名八旬老翁打死,而伤人者也随即自尽。受害人家属怒告侵害人子女及敬老院,索赔20余万。法院最终判决侵害人子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13余万元,而敬老院由于未经注册登记,由开办单位在赔偿款13余万中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两老翁寄养在敬老院里已有多年,关系一直不好,经常争吵甚至动手相打,为此敬老院在安排房间时也有意将他们安置在不同楼层。去年5月的某日凌晨,张老翁悄悄来到黄老翁房间,用拐杖猛击黄老翁的头部等处,看到黄老翁没了声息,张老翁于是上到三楼跳楼自尽。事后经法医检验黄老翁系颅脑损伤而亡。法院还查明,敬老院里有一名妇女白天负责烧饭,夜间睡在敬老院里,上半夜负责巡查两次,此外没有其他的值班保卫人员。黄老翁的家属于是以侵害人子女为赔偿义务人、敬老院疏于管理为由,将张老翁的继承人及敬老院告上法庭。诉讼中,敬老院提出抗辩意见,认为黄老翁系被张老翁伤害致死,应由张老翁承担责任,敬老院与黄老翁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并且敬老院在履行服务合同中也尽到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老翁的法定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敬老院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本案中黄老翁是被张老翁杀害,因此由张老翁的法定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无需置疑的。由于事情是发生在敬老院,地点比较特殊,并且敬老院是向寄养的老人收取费用的,属于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其他组织范围,因而敬老院也就存在需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的义务。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敬老院在安全制度的建设方面还是存在不足的,夜间只有一名妇女值班且只在上半夜负责巡查两次,下半夜发生惨剧时没能发现阻止和及时送医院救治。由于敬老院存在部分的工作疏漏及不足等因素,法院判决敬老院的开办单位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