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近日,太仓法院判决被告金某归还原告顾某人民币28万元。

金某是个老股民。19991221,顾某与金某谈妥“保底炒股”,金某对顾某投入股市的7万元资金保证10%的收益,超过部分按各50%分配。第一年,投入的该7万元获得了翻翻的收益,两人经结算,顾某本金加赢利已增值到12.5万元。顾某与金某商定用此资金继续炒股,并于200113又投入4.8万元。不料随后股市见顶回落。20031月,被告金某预测在随后的五年里将有大行情,就签了一张五年的“保底炒股”协议。但金某至2007年底股票帐户仍缩水严重,原告顾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顾某炒股本应自担风险。但金某承诺每年按本金的10%作为保底条款,超过赢利部分各半分成,系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故金某承诺的28万元本息应归还给顾某。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