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退休工人老魏没曾想,仅仅因为借条上的一个符号标写不明竟给自己索还借款的诉讼增加了许多麻烦,最终是法院的公正裁判使老魏的权利得到保护,令老魏颇感慰籍。421,老魏向徐州市泉山法院送上了一面锦旗,表达了自己由衷的感激。

19931115,徐杨向老魏借款10000元,在借条中双方约定“月息0.02/。”。199511,徐杨将借条上的借款日期“93.11.15改为“95..壹日”。时间一晃又过去了13年,此间每当老魏索要借款时,徐杨总说不忙、不忙,拖延不还,无奈之下,老魏最终下定决心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由于借条中“月息0.02/。”的书写不规范,双方对约定的利息究竟是多少发生争议。老魏主张借条中的“月息0.02/。”为月息2分,并称徐杨将借条上的借款日期“93.11.15改为“95..壹日”,正是因按月息2分给付了13.5个月的利息2700元才进行的日期更改。为此还提供了两份与徐杨的电话录音用以证明徐杨已付利息2700元。徐杨主张借条中的“月息0.02/。”为月息0.02%,之所以将借条上的借款日期“93.11.15改为“95..壹日”,一是为了方便计算,二是因老魏出于中断诉讼时效的考虑而改动,认为电话录音内容并不能证明其已付利息2700元。

法院认为:双方对借条中的“月息0.02/。”内容发生争议,但又均不能证明己方之主张,而根据当时的银行利率标准,原告主张的月息2分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酌情确定。418,法院判决徐杨偿还老魏借款10000元、利息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