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承担着建设和谐社会和保障和谐社会的双重历史使命。当前,大量的社会矛盾以案件的形式源源不断地汇聚到法院,人民内部矛盾已由传统的民间纠纷扩展到以民生问题为主体的新型矛盾纠纷,这些纠纷案件连锁反应增强,扩散效应明显,使法院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度和压力。法院要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 “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切实担负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一、着力提升群众法治意识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部分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但法治意识、义务意识相对滞后,利益诉求和表达方式不当,导致非理性诉求和非正常上访不断增多,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小压力。人是矛盾的主体,也是化解矛盾的主体,只有让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领会法治精神,努力让其内化为人生观、价值观的组成部分,真正知法、信法、尊法、守法,才能从主体根源上减少社会矛盾特别是非理性诉求的产生。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负有提升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神圣职责。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一步深入人心;要坚持公正司法,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处理既能遵循法律规定,又体现法治精神,通过案件的处理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意义;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同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诉讼利益问题,多维度、多层次地作出司法回应,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从而让群众自觉学法、用法、守法。

二、着力依法保障民生权益

现阶段的矛盾纠纷,大多数是由民生问题引发的。法院要更加重视化解因民生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依法妥善审理民生案件。依法、妥善、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就学就业、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案件,依法保护人民的受教育权、劳动权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准确把握《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处理好物权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障物权人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审理好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纠纷等涉农案件,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救助保障民生。坚持规范诉讼收费,切实降低诉讼门槛。进一步加大对特困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判决利益不能实现且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人予以救助,严格执行救助资金的发放,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公开、公正、公平。对涉及贫弱群体的执行案件,做到快立、快执、快结,努力实现其合法权益。                        

三、着力构建和谐司法机制

坚持和谐司法理念,构建和谐诉讼机制,创建和谐诉讼秩序,努力让群众打一个“公平、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

完善诉讼调解机制。更加注重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意见》,使庭前、庭中和庭外调解有机结合,积极、依法、公正地调处各类民商事纠纷。积极探索和推进立案调解、申诉和解、刑事自诉案件和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执行案件和解的新方式,努力做到凡依法可采取调解方式的,都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予以解决

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依法拓展“诉调对接”范围,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借鉴其他法院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深入贯彻落实与县司法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的意见》,强化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培训和指导,扩大邀请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紧紧依靠各级党政组织、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合力化解矛盾。

完善行政协调机制。制定出台《关于建立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积极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各类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努力实现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的和谐互动。

完善群体性纠纷以及突发性事件预防与处理机制。抓好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审理,本着“宜散不宜聚”的原则,注意拆解案件,分案处理。建立群体性诉讼信息通联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妥善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完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加以控制和处理。

四、着力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认真落实为民、便民、利民措施,使群众在得到公正的同时,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拓宽司法公开渠道。进一步推进审务公开,不仅让人民群众看到公正的结果,更要让他们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依法推进公开开庭和听证,全面推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查询相关信息。稳步推进裁判文书公开,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

加强司法民主建设。依法保障律师在阅卷、庭审过程中的合法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好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水平,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职权的制度措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权。

完善诉讼引导机制。继续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提示等工作,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引导其规范诉讼、文明诉讼。大力开展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工作,准确把握释明和答疑的方式和尺度,让当事人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

完善便民诉讼机制。继续推行网上立案、巡回办案、预约开庭、假日法庭、电子签章等做法,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深入开展审判进社区、进校园、进村庄活动,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积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扩大和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建立和完善民事案件速裁机制,诉辩交易制度以及小额诉讼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努力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