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张某是一名从事中介信息服务人员,但其却在门前挂上“长江物流、承接配载”牌子,名片上也写同样的字样。作为中介的张某挂物流的牌子,这一做法让他吞下了苦果。

2007620,做粮食生意的王某欲将一批小麦运至山东,遂与张某电话进行联系,双方在电话中谈定每吨运费50元,待货物运到后由收货人将货款交给驾驶员带回。张某的妻子将此信息发布到互联网上,甲公司(业务是物流信息咨询服务)从网上得到了此信息。一名持山东干阳身份证的驾驶员来到甲公司,询问是否有货配载运至山东,甲公司向该驾驶员收取50元信息费,并根据驾驶员所报信息填写了一份派车单后,将其带至张某的长江物流门市。张某收下派车单,记下驾驶员身份证号码,收取了驾驶员50元钱后,将王某的住址和电话号码告知驾驶员并电话通知了王某。驾驶员驱车前往王某处,王某审查了驾驶员身份证,核对了车牌照,将6万斤小麦交给驾驶员运走。次日,因小麦未运至山东,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得知驾驶员的身份证和车辆号牌都是假的,案件一时难以破获。王某无奈将张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张某与王某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是最大的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为将货物以每吨50元的价格托运至山东而联系张某,双方就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即运输物品、价格、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协商一致,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在双方电话中协商一致后业已成立。另外,张某的门市对外招牌是“长江物流,承接配载”,按照通常意义对物流的理解,张某具有将运输货物的能力,至于张某安排谁运输并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张某主张双方之间为居间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小麦损失45000元。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为自己“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付出了代价。